2019年

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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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19-054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2,924,505.43元

● 公司为本次诉讼所涉及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已公告披露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完结,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鹏起”)于2018年11月2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8),披露了公司及其全资子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实业”)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诉讼原告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洛阳分行”),受理法院为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日前洛阳中院已对该案开庭审理并做出民事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朋起

被告四:宋雪云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8年3月19日,被告鹏起实业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鹏起实业从原告处借款4,000.00万元整用于购钛锭等原材料,借款期限半年,利率按照当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执行(年利率5.4375%)。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鹏起实业尚余借款本金32,924,505.43元未还。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鹏起实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2,924,505.4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和复利从2018年9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三、诉讼相关合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为本次诉讼所涉及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5月9日披露的《关于2017年度对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5)、《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6)。

四、诉讼判决情况

(一)被告鹏起实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交通银行洛阳分行偿还借款32,924,505.43元本金;

(二)被告鹏起实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交通银行洛阳分行偿还借款32,924,505.43元的罚息,以32,924,505.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标准计算逾期罚息,从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对被告鹏起实业依据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鹏起实业进行清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423.00元,由被告鹏起实业、*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负担。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完结,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7日

报备文件:

《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