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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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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9-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1 证券简称:科华控股 公告编号:2019-017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尚颀”)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尚颀增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颀增富”)、扬州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尚颀”)与上海英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英昊终南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上海英昊资产”)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6,67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予以转让。

●本次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6日收到通知,公司股东上海尚颀、尚颀增富、扬州尚颀于2019年4月30日与上海英昊资产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6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股份变化情况见下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转让方(卖方)情况

2、受让方(买方)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主要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海尚颀、尚颀增富、扬州尚颀将持有的公司6,67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0%)以每股13.2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上海英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英昊终南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8,044,000元,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详见《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尚颀、尚颀增富、扬州尚颀与上海英昊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公告披露的《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和《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8日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科华控股

股票代码:603161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尚颀

1、基本情况

2、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尚颀增富

1、基本情况

2、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扬州尚颀

1、基本情况

2、主要负责人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已发行在外的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上海尚颀、尚颀增富、扬州尚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均为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而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3月13日披露了股份减持计划公告,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在www.sse.com.cn网站上披露的《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次权益变动后,除上述减持股份事项外,信息披露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具体明确的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尚颀、尚颀增富、扬州尚颀合计持有公司14,577,3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93%。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所持有的科华控股6,67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13.2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上海英昊资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尚颀持有公司4,947,5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尚颀增富持有公司1,972,1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扬州尚颀持有公司987,7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0.74%;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7,907,3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5.9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如下:

二、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上海尚颀、尚颀增富、扬州尚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也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4月30日与上海英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英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科华控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670,000股股份。

1、协议当事人

(1)转让方(卖方)情况

(2)受让方(买方)情况

2、拟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上海尚颀、尚颀增富、扬州尚颀持有的科华控股6,67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科华控股总股本的5.00%)

3、转让价格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确定,拟转让的股份价款为人民币13.20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88,044,000元。

4、付款方式及付款安排

付款方式:现金方式

付款安排为:全部股份转让款项应在股份完成登记过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分别支付给转让方。

5、股份转让交割事项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视为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6、协议签订时间

2019年4月30日

7、协议生效时间

本股份转让协议自协议载明的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须由上交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股票减持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卖出科华控股股票1,422,700股,具体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冯戟

日期: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尚颀增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冯戟

日期: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扬州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朱恺怡

日期:年月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义务披露人:上海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冯戟

信息义务披露人:上海尚颀增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冯戟

信息义务披露人:扬州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朱恺怡

年月日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科华控股

股票代码:603161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情况

2、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已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看好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前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海尚颀、尚颀增富、扬州尚颀持有的科华控股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持有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9年4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海尚颀、尚颀增富、扬州尚颀持有的科华控股6,67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如下:

二、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上海尚颀、尚颀增富、扬州尚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也不存在质押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科华控股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4月30日与上海尚颀、尚颀增富、扬州尚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海尚颀、尚颀增富、扬州尚颀持有的科华控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670,000股股份。

1、协议当事人

(1)转让方(卖方)情况

(2)受让方(买方)情况

2、拟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上海尚颀、尚颀增富、扬州尚颀持有的科华控股6,67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科华控股总股本的5.00%)

3、转让价格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确定,拟转让的股份价款为人民币13.20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88,044,000元。

4、付款方式及付款安排

付款方式:现金方式

付款安排为:全部股份转让款项应在股份完成登记过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分别支付给转让方。

5、股份转让交割事项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视为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6、协议签订时间

2019年4月30日

7、协议生效时间

本股份转让协议自协议载明的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须由上交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科华控股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英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小波

日期:2019年5月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义务披露人:上海英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小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