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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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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9-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5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股份”、“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905.9292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302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冯就景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11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4)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6)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上市之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两年内累计转让不超过发行上市之日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强、孟兆滨和李泳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11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4)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6)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股东冯宇华及罗永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11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股东郭士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股东王雪茜、尹建红、张海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承诺:(1)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4)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上市之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两年内累计转让不超过发行上市之日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措施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及其关系密切之家庭成员冯宇华、罗永文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强、孟兆滨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冯就景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2)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且届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均应当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次日起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关于相关当事人违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若控股股东冯就景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和税后现金分红的50%。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高端装备柔性电缆及节能家电环保配线组件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此外,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基础建设、合理安排达产前各环节等方式,争取使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未来公司将根据需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2、坚持技术改造和产品技术升级

公司将立足于阻燃热固性丁腈聚氯乙烯橡胶配方及工艺、阻燃耐热耐磨辐照交联氯化聚乙烯橡胶配方及工艺、高端装备柔性电缆结构设计及抗拉力技术等公司核心工艺和技术,继续加强电气设备及特种装备配套电缆等关键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力度,加速研发成果的市场化进程,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流程,为强化公司的竞争优势提供重要技术支持与服务保障,不断提升公司研发及生产技术水平、优化产品结构。

3、加强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

经过多年自主研发,公司目前已掌握了一系列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及特种装备电缆的关键技术,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国外制造商在高端产品市场的技术垄断,也与国内大部分电线电缆制造商在产品种类和产品特性上实现了明显的差异化竞争,形成了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大幅增加公司高端产品的生产能力,从而满足公司市场战略的需求、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公司未来也将继续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扩大并完善原有销售网络,不断开拓市场,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2017年9月20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等。为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的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还制定了《分红回报规划》,对上市后三年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冯宇华、罗永文和郭士尧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并提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1、未履行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违反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冯宇华、罗永文同意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公司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公司,同时其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公司股票(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违反股份锁定相关承诺,股东郭士尧同意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公司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公司。

2、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将按照该预案规定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未履行股份回购及/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约束措施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在上述情形下,公司未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的,则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公司将未能履行该等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②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③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全部货币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上述情形下,若本人未履行将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本人同意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约束措施: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本人同意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予以扣留,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约束措施: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本人同意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4、未履行其他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如本人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冯宇华、罗永文和郭士尧同意: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3、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及程序,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三、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二)发行人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为加强股东回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分红回报规划》,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三、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之“(二)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日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51号文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4,302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302万股,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发行430.2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发行3,871.8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10.52元/股。

三、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25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日丰股份”,股票代码“002953”,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4,302万股股票将于2019年5月9日起上市交易。

四、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年5月9日

3、股票简称:日丰股份

4、股票代码:00295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7,207.9292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302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及其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有关情况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发行前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4,302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9年5月9日起上市交易。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Rifeng Electric Cable Co., Ltd.

注册资本:12,905.9292万元(本次发行前);17,207.9292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冯就景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12月17日

注册地址: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

董事会秘书:孟兆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电气设备和特种装备配套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包括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特种装备电缆和其他电缆四大类,并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机器人、风力发电、海洋工程、港口机械、建筑机械、造船业、电动工具、仪器仪表、汽车、照明、户外设备等领域

所处行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与研究开发:数据通信电缆、高频数据线、家电组件(不含线路板、电镀)、特种装备电缆、海洋工程电缆、矿用电缆、新能源电缆、其它特种电缆、电线、电源线、金属压延、水管、塑料管、PVC电缆管、PVC线槽、开关、插座、照明电器、空气开关、配电箱、换气扇、浴室取暖器、低压电器、电工器材、智能家居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81927364

电话:0760-85115672

传真号码:0760-85119666

互联网网址:www.rfcable.com.cn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冯就景直接控制公司10,516.29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61.11%,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冯就景,1969年9月出生,男,中国国籍,拥有香港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冈比亚共和国永久居留权,1964年生,初中学历。1990年至2001年,担任坦背电缆法定代表人;1993年至2001年,担任德力厨具法定代表人;1996年1月至2009年12月,担任中山日丰执行董事;2006年12月至2012年12月,担任南国房地产董事长;2010年2月至今,担任国际电工执行董事兼经理;2012年6月至今,担任日丰国际董事;2014年3月至今,担任安徽日丰执行董事。2009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控制本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无控制其他企业。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人数为83,680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股数为4,302万股,其中,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430.2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3,871.8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总量的90.0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0.52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2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8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16.3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8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4,302万股,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430.2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3,161,29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136083687%;网上发行数量为3,871.8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13,446,927.85万股,配号总数为268,938,557个,中签率为0.0287931938%,有效认购倍数为3,473.04299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53,055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5,257.0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37,120.00万元。

2、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3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9]G14003650756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额为8,137.04万元(不含税),其中,保荐及承销费5,920.0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787.03万元;律师费用943.40万元;信息披露费用433.96万元;发行手续费及其他52.65万元。

2、每股发行费用为1.8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7,120.00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96元。(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0.6438元。(以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份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关注。

一、公司2019年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中已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其中2018年1-3月及2019年1-3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2019年1-3月份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2019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一)2019年1-3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19年1-3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总体保持稳定。受铜价下降影响,公司营业总收入有所下滑,营业利润等指标则较上年同期均稳步提升。其中公司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98%、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长4.71%、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5.36%、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1.88%。2018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4,674,408.90元,与同期净利润存在差异主要为受2018年3月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较2017年末增加25,150,901.09元和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较2017年末减少21,453,723.61元影响所致。2019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840,953.37元,与同期净利润存在差异主要为受2019年3月末公司存货余额较2018年末增加8,706,527.07元的影响。

二、2019年上半年经营情况预计

公司预计,2019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5,375.00万元至5,631.00万元,同比增长5%-10%。上述业务预测只是公司初步预测。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9年4月15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者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主要业务、经营模式、产品结构、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常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和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9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除此之外,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电话:0769-22119285

传真:0769-22119285

保荐代表人:袁炜、郭天顺

项目协办人:伍智力

项目组成员:龚启明、蔡标、高增羽、宋思源、李红庆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已向深圳交易所出具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日丰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日丰股份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莞证券同意担任日丰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8日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一九年五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