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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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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80 证券简称:卫光生物 公告码:2019-021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年5月7日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6日15:00至2019年5月7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402号公司综合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锦才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公司总股本为108,000,000股,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人,代表的股份为 7851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985%。其中,中小投资者共计10人,代表的股份为21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85 %。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的公司的股份为7846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52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代表的股份为16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523%。

网络投票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 人,代表的公司股份为4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的公司股份为49,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462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锦才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47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4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4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46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4%;反对4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7257%;反对4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27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4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46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3.7687%;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23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49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9%;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蒋鹏、刘清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向股东作了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独立董事在2018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19年4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8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蒋鹏律师、刘清丽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9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和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7日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402号公司综合楼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6日15:00至2019年5月7日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8,46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523%。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4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78,51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985%。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1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85%。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全体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卫光生物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8,474,000股同意,34,800股反对,5,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

2、《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8,479,600股同意,34,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

3、《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8,479,600股同意,34,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

4、《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78,464,500股同意,49,9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7257%;反对4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27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5、《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8,479,600股同意,34,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

6、《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78,479,600股同意,34,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7687%;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23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78,494,700股同意,19,7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9%。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单位负责人:

高 田

经办律师:

蒋 鹏 刘清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