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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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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7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7日(星期二)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7日9:30至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6日15:00-2019年5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章卡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3名,代表公司股份324,421,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名,代表公司股份323,103,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1名,代表公司股份1,318,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7名,代表公司股份2,934,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413,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413,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26,8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6%;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4%;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4,418,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4,418,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24,413,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413,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26,8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6%;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4%;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418,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吴冬兰女士、陈智敏女士和毛美英女士作了2018年度述职报告;金雪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吴冬兰女士代为述职。四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2019年4月1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雷雨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