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65 股票简称:ST景谷 编号:2019-043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在北京、上海和舟山分别设立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均暂定为5,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
2019年5月8日,公司完成了全资子公司福港能源(上海)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了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福港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REWL5Y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0万元整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许强
成立日期:2019年05月08日
营业期限:2019年05月08日至2039年05月07日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2幢1407室
经营范围:能源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沥青(除危险化学品)、润滑油、矿产品、太阳能设备、机械设备、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船舶及配件的批发、零售,从事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煤炭经营,化肥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0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
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
有限公司之2018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收购方财务顾问
■
二〇一九 年 五 月
释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2018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收购人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与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周大福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小康控股所持的景谷林业38,939,900股股份,占景谷林业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00%。
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已经于2018年8月14日完成过户手续,即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持有38,939,900股景谷林业股份,占景谷林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00%。2018年9月28日,景谷林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上述协议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备案程序完成。
为了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稳定性,进而能够从公司治理、产业结构及业务开展等多方面进行完善与提升,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收购人拟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进一步提升收购人在景谷林业的持股比例。
本次要约收购前,收购人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38,939,900股景谷林业股份,占景谷林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00%。
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周大福投资向除收购人周大福投资以外的景谷林业全体股东发出部分收购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32,450,000股,股份比例为25.00%,要约收购价格为32.57元/股。
2018年12月17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2019年1月19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果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截至2019年1月17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在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17日要约收购期间,最终有1,649个账户共计74,383,575股股份接受收购人发出的要约。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32,450,000股,周大福投资将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周大福投资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32,450,000 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周大福投资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的处理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2019年1月24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完成交割的公告》。截至2019年1月23日,本次要约收购的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周大福投资持有景谷林业55.00%的股份。
2019年4月10日,景谷林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云外资备案201900008),本次要约收购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变更备案程序完成。
2019年4月30日,景谷林业披露了2018年度报告,国泰君安作为本次要约收购景谷林业的收购方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至要约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即2018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24日)。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结合景谷林业2018年度报告,国泰君安出具持续督导期(即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国泰君安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景谷林业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景谷林业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收购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要约收购履行情况
2018年12月17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周大福投资向除收购人周大福投资以外的景谷林业全体股东发出部分收购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32,450,000股,股份比例为25.00%,要约收购价格为32.57元/股,要约期限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17日。
2019年1月19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果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截至2019年1月17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在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17日要约收购期间,最终有1,649个账户共计74,383,575股股份接受收购人发出的要约,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32,450,000股,周大福投资将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019年1月24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完成交割的公告》。截至2019年1月23日,本次要约收购的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周大福投资持有景谷林业55.00%的股份。
2019年4月10日,景谷林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云外资备案201900008),本次要约收购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变更备案程序完成。
本持续督导期内,周大福投资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要约收购的义务。
二、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周大福投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景谷林业的股东权益。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景谷林业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收购人周大福投资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作出了承诺。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四、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一)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拟进行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但是,从巩固控制权、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稳定性、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角度出发,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 12 个月内需要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则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处置其已经持有的景谷林业股份,亦未增持景谷林业股份。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周大福投资合计持有71,389,900股景谷林业股份,占景谷林业已发行总股本的55.00%。
综上,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增持或处置景谷林业股份的情形。
(二)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有意通过对原有业务的梳理和提升,以及培育和发展新业务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质量和经营水平。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事项尚无具体方案,存在不确定性。若今后收购人明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收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及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内,景谷林业的主营业务仍为林化产品加工和人造板制造、森林资源培育、木材采运、加工及林业技术研发。经2019年3月4日召开的景谷林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及2019年3月20日召开的景谷林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景谷林业拟分别于北京、上海和舟山设立三家全资子公司。根据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景谷林业2018年度报告,2019年度景谷林业计划通过引入专业人才,逐步开展能源业务。
(三)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有意通过上市公司培育和发展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事项尚无具体方案,存在不确定性。若具体方案涉及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或置换资产等事项,收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及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资产出售事项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如下:
1、中密度纤维板车间(二车间)资产出售
景谷林业于2018年12月9日及2018年12月25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中密度纤维板车间(二车间)资产的议案》,同意出售景谷林业中密度纤维板车间(二车间)包括机器设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相关全部资产,并授权景谷林业董事长在资产账面价值及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按照定价依据,以二车间固定资产总体出售价格不低于其相应资产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90%的价格,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在确定相关正式协议或合同后签字,并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安排指定人员办理资产出售过户等相关事宜。
2018年12月25日,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景谷林业与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达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编号:JGLYSJFWB20181225-01),将景谷林业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的位于景谷县钟益公路那腊小组旁登记号为景国用2004字085号的综合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厂房建筑、生产线机械设备(即:景谷林业中密度纤维板车间(二车间)相关全部资产)以2,600万元人民币的售价打包出售给森达公司。有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可参见景谷林业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26日、2018年12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为2018-070、2018-071、2018-076、2018-077的公告。
2019年1月3日,景谷林业披露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截至上述进展公告披露日,景谷林业已根据《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资产过户至森达公司名下。
2、林地使用权及附属活立木出售
景谷林业于2018年9月1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林地使用权及附属活立木事项进展情况的议案》。同意景谷林业按照北京中林联林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普洱分院经实地调查后,为景谷林业出具的《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流转森林资源调查报告》调查的可流转的38,590.91亩林地使用权及附属活立木转让给景谷春林造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林公司”),转让总价为5,392.10万元。有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可参见景谷林业2018年3月24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21日、2018年9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为2018-009、2018-014、2018-019、2018-020、2018-053的公告。
2018年12月27日,景谷林业披露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截至上述进展公告披露日,景谷林业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上述资产全部过户至春林公司名下。
上述两项出售资产事项均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存在出售资产的情形,相关交易均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景谷林业针对相关资产出售事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除上述情况外,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等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计划。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将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力,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监事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对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情形。
(五)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在本次要约收购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现有员工聘用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形。
(七)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明确计划。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对《公司章程》股利分配条款进行修订的情形。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调整,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提出其他对景谷林业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五、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的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景谷林业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持续督导期内,周大福投资依法履行了要约收购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景谷林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收购人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未发现景谷林业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志超 叶成林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
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
有限公司之2019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收购方财务顾问
■
二〇一九 年 五 月
释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2019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收购人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与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周大福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小康控股所持的景谷林业38,939,900股股份,占景谷林业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00%。
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已经于2018年8月14日完成过户手续,即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持有38,939,900股景谷林业股份,占景谷林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00%。2018年9月28日,景谷林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上述协议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备案程序完成。
为了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稳定性,进而能够从公司治理、产业结构及业务开展等多方面进行完善与提升,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收购人拟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进一步提升收购人在景谷林业的持股比例。
本次要约收购前,收购人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38,939,900股景谷林业股份,占景谷林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00%。
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周大福投资向除收购人周大福投资以外的景谷林业全体股东发出部分收购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32,450,000股,股份比例为25.00%,要约收购价格为32.57元/股。
2018年12月17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2019年1月19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果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截至2019年1月17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在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17日要约收购期间,最终有1,649个账户共计74,383,575股股份接受收购人发出的要约。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32,450,000股,周大福投资将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周大福投资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32,450,000 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周大福投资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的处理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2019年1月24日,景谷林业公告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完成交割的公告》。截至2019年1月23日,本次要约收购的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周大福投资持有景谷林业55.00%的股份。
2019年4月10日,景谷林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云外资备案201900008),本次要约收购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变更备案程序完成。
2019年4月30日,景谷林业披露了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国泰君安作为本次要约收购景谷林业的收购方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至要约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即2018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24日)。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结合景谷林业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国泰君安出具持续督导期(即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国泰君安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景谷林业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景谷林业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收购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本持续督导期内,周大福投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景谷林业的股东权益。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二、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收购人周大福投资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作出了承诺。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三、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一)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拟进行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但是,从巩固控制权、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稳定性、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角度出发,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需要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则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处置其已经持有的景谷林业股份,亦未增持景谷林业股份。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周大福投资合计持有71,389,900股景谷林业股份,占景谷林业已发行总股本的55.00%。
综上,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增持或处置景谷林业股份的情形。
(二)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有意通过对原有业务的梳理和提升,以及培育和发展新业务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质量和经营水平。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事项尚无具体方案,存在不确定性。若今后收购人明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收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及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2019年3月4日召开的景谷林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及2019年3月20日召开的景谷林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景谷林业拟分别于北京、上海和舟山设立三家全资子公司。根据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景谷林业2018年度报告,2019年度景谷林业计划通过引入专业人才,逐步开展能源业务。
(三)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有意通过上市公司培育和发展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事项尚无具体方案,存在不确定性。若具体方案涉及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或置换资产等事项,收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及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财务顾问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之2018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中已经对中密度纤维板车间(二车间)资产出售给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事宜以及38,590.91亩林地使用权及附属活立木转让给景谷春林造林有限责任公司事宜发表了督导意见。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等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计划。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将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力,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监事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及履行程序的情况如下:
(1)景谷林业于2019年2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景谷林业于2019年2月1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3)景谷林业于2019年2月13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同意选举黄建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4)2019年2月18日,景谷林业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等议案;
(5)2019年2月18日,景谷林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聘任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9年2月18日,景谷林业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魏明珠女士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综上,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完成了提前换届选举,董事会新聘了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公司章程》修改的情况如下:
2019年2月1日,景谷林业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9年2月2日,景谷林业披露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2月修订)》。
2019年2月18日,景谷林业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综上,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按章履行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景谷林业已经于2019年2月2日披露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2月修订)》,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在本次要约收购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现有员工聘用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形。
(七)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明确计划。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对《公司章程》股利分配条款进行修订的情形。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调整,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提出其他对景谷林业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四、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的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景谷林业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持续督导期内,景谷林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收购人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未发现景谷林业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志超 叶成林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