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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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19-25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8日15:00至2019年5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公司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徐晓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

名,代表股份133,745,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6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3名,代表股份3,174,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8%。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6,920,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493,6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6,920,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493,6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36,920,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493,6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4.《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136,920,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493,6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5.《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136,920,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493,6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6.《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20,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同意17,493,6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20,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493,6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