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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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2019-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3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得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26日,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莆田市人民政府及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福建莆田高新技术面板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涉及高阶面板项目补贴26.4亿元(项目总投资额120亿元之22%),由莆田市人民政府在项目投产后六年内平均提供给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佳彩”),每年4.4亿元。补贴金额包含项目所涉及的贴息、设备补贴、财政奖励等所有可执行政策。如华佳彩总投资额低于120亿元,则该项补贴依照实际投资额同比例调整。(详见2017年6月27日,公司2017-075号公告)。

2017年华佳彩收到本合同所涉政府补助人民币4.4亿元(详见2017年11月28日,公司2017-116号公告)。

2019年5月8日,华佳彩收到本合同所涉政府补助人民币2.3亿元。

二、获得政府补助类型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考虑本合同未明确区分该项目补贴款具体对应到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金额。华佳彩将与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确认,以明确本次收到的人民币2.3亿元政府补助的类型。

2、截至本公告日,近12个月华佳彩累计收到政府补助为人民币2.34亿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累计收到政府补助为人民币2.56亿元(其中,确认与资产相关补助金额为人民币149万元;本次华佳彩收到的人民币2.3亿元政府补助的类型尚需确认)。

3、华佳彩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若华佳彩本次收到的人民币2.3亿元政府补助可比照以前年度用于弥补其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则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若用于补偿华佳彩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则于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若属于与资产相关,则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公司将根据华佳彩与相关政府部门确认的结果进一步分析本次收到的人民币2.3亿元政府补助对公司当期以及未来各会计期间损益的预计影响。

三、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本次华佳彩收到的人民币2.3亿元政府补助的类型尚需进一步确认。本次获得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华佳彩与相关政府部门确认的结果以及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确认情况并根据本合同所涉政府补助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4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于2019年2月12日披露了华映科技就与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合同纠纷事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详见公司2019-018号公告); 2019年3月29日,华映科技披露了追加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股份 ”)及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为上述诉讼案被告,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华映百慕大向华映科技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9.14亿元、判令大同股份和中华映管就华映百慕大向华映科技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9.14亿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华映科技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详见公司2019-034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2018年度审计结果,华映科技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将诉请金额追加至3,029,027,800元。

近日,华映科技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中华映管与大同股份分别提出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中华映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中华映管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华映科技的起诉。

大同股份认为,本案由台湾地区法院管辖更方便,且依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华映科技的起诉。

因中华映管和大同股份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定2019年5月21日的证据交换时间及2019年5月22日的开庭审理时间将延期。

针对中华映管和大同股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华映科技将尽快拟定反驳意见并提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华映科技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华映科技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对华映科技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华映科技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