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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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42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430号文核准,于2015年1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10,307,062股,发行价格9.7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054,699,995.7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12,839,995.7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月19日全部到位,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110ZC0016号《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分别在工商银行北京安定门支行、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兴业银行北京世纪坛支行开立了三家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同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下列三个银行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分别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城区杨家溪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浙江省嵊州市嵊新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工程拟投入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1,312万元使用用途变更为投入娄底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PPP项目。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娄底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娄底首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娄底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娄底首创作为一方(以下简称“公司方”)和另一方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工行娄底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方已在工行娄底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方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方和开户行应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公司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方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彦芝、张耀坤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方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六、公司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方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发现公司方、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方、开户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