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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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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健康 公告编号:2019035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1日发出。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0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24人,代表公司股份603,117,9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617%。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张松山先生。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予以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股东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02,521,7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1%;反对 596,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02,521,7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1%;反对 596,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02,521,7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1%;反对 596,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02,521,7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1%;反对 596,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3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717%;反对 5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8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02,521,7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1%;反对 596,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 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02,521,7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1%;反对 596,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3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717%;反对 5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8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2,521,7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1%;反对 596,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3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717%;反对 5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8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对2018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公司已于2019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披露。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三)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