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91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编号:临 2019-020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60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你公司从经营信息、会计政策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报告期内,你公司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持续处于理财型保险净兑付时期,“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科目资金流入为零,资金流出 1187亿元,报告期末余额566.4亿元,其中一年内需兑付的金额为550.8亿元。请公司结合流动资产情况补充披露2019年具体的兑付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兑付时间、资金来源、兑付安排等,并就可能的流动性紧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2.报告期末,公司的主要投资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232.4亿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683.6亿元,约占公司总资产的80%。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标的为兴业银行股份,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信托产品449亿元和投资基金190亿元。请公司:(1)结合相关信托产品和基金产品的底层资产投向、产品性质、可赎回时间、转让约定等补充披露持有信托和基金份额的流动性;(2)结合资产情况、市场情况、投资目的等补充披露上述投资资产在短期内变现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或不确定性;(3)核实并确认相关信托份额和基金份额是否承担任何形式的兜底责任并分项列举;(4)在资管新规明确要求“打破刚兑”的情况下,请公司结合投资项目等具体说明未对上述信托产品和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及其账面价值的公允性。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意见。
3.报告期末,公司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余额为37.84亿元,其中因场外市场转让债权收益权和股权收益权受限30.57亿元,因股权质押受限7.27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转让债权收益权、股权收益权及股权质押的具体标的资产;(2)分列列示截至2019年4月30日,存在任何形式权益受限的资产情况。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意见。
4.根据公司前期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转让兴业银行股权收益权进行融资的公告》,天安财险于2019年2月减持兴业银行股份348,500,000股,于2019年3月与华夏人寿签订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将其持有的兴业银行49,779.90万股股票所对应的收益权转让给华夏人寿。2017年2月,公司因派遣一名董事认定对兴业银行有重大影响,将所持兴业银行股权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2018年该项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27.68亿元,属于对公司业绩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请公司:(1)补充披露天安财险上述转让及回购兴业银行股权收益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2)结合理财型保险兑付安排、其他投资资产的流动性等补充披露对兴业银行股份的投资决策是否发生变化,对其按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及其合规性。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意见。
5.报告期内,天安财险取得已赚保费148.5亿元,同比增长5.43%,增速较去年减少11.78个百分点;综合成本率107.48%,较去年增加6.86个百分点;占保费收入95.6%的险种承保利润均为负。请公司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析保险业务综合成本率大幅上升、承保利润为负的主要原因,并就相关因素是否可能持续影响公司业绩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收函后及时披露,并于2019年5月18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公司将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就《问询函》进行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