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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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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2019-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鸿远电子 股票代码:603267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电子”、“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红、郑小丹承诺:

(1)自鸿远电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本项承诺。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2、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辰、杨立宏、刘利荣、邢杰、陈天畏、褚彬池、孙淑英、李永强承诺:

(1)自鸿远电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前述承诺。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其他38名自然人股东(冯建琼、顾舆、郝阿利、李银焕、刘京、刘亚平、马秋英、齐越、徐大铜、刘建华、林锋、盛海、高晗、李志亮、胡艳霞、齐丹凤、张杰、杨恩全、董荷玉、秦晓娟、王福建、戴颖、杜红炎、魏丹、于利霞、张瑞翔、丁燕、李凯、刘英达、吕素果、安弘、刘振荣、唐欣、田杏、吴建英、许安波、印玉良、陈仁政)承诺:

(1)自鸿远电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鸿丰源(有限合伙)和鸿兴源(有限合伙)承诺:

(1)自鸿远电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5、国鼎二号基金承诺:

(1)本企业同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该增发股份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除此之外,在该12个月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一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首次发行并上市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首次发行并上市时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首次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0%。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公司上市后,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企业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锁定事项,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企业不得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2017年2月28日,公司首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2017年3月20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启动。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均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不应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若其中任何一项措施的实施或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时,则不得实施或应立即终止继续实施,且该项措施所对应的股价稳定义务视为已履行。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股份;(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相应义务。

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所称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增持股份的,除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且所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股本总额的2%,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发行前担任董监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且回购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3、董事、高管增持

(1)公司董事、高管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高管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累计不少于其上年度从公司直接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如有)的20%,但以增持股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限,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本预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后至该方案实施完毕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未能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负有股票增持义务,但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相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即上年度从公司直接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等值的现金补偿。相关主体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薪酬和分红中扣减。

2、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承诺之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公司董事、高管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相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即上年度从公司直接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如有)的20%)等值的现金补偿。相关主体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薪酬和分红(如有)中扣减。

(五)本预案的执行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执行本预案,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六)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1、公司承诺:

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将遵守本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同时,对于本承诺出具之后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应由“董事、高管”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红、郑小丹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累计不少于其上年度从公司直接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但以增持股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限,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发行前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刘辰、杨立宏、刘利荣、邢杰、孙淑英、李永强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累计不少于其上年度从公司直接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如有)的20%,但以增持股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限,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红、郑小丹承诺

1、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一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内,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0%;两年合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0%。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减持:

(1)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公司股票对其二级市场价格不构成重大干扰;

(3)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本人将在减持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相关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4、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鸿远电子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二)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总经理刘辰承诺

1、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一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内,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0%;两年合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0%。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减持:

(1)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公司股票对其二级市场价格不构成重大干扰;

(3)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本人将在减持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相关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4、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鸿远电子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四、减持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红、郑小丹承诺:

(1)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计算前述减持比例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红、郑小丹的持股合并计算。

(5)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计算前述减持比例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红、郑小丹的持股合并计算。

(6)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本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即本承诺第(3)、(4)项内容)的规定。

(8)本人的股权如被质押,本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公司,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9)本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要求。

(10)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11)如本人此前所出具的任何声明或承诺内容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承诺内容为准,同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总经理刘辰承诺:

(1)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5)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本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即本承诺第3、4项内容)的规定。

(8)本人的股权如被质押,本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公司,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9)本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要求。

(10)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11)如本人此前所出具的任何声明或承诺内容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承诺内容为准,同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其他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5)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8)如本人此前所出具的任何声明或承诺内容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承诺内容为准,同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五、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如果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回购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相关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如果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红、郑小丹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鸿远电子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鸿远电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回购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

若鸿远电子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鸿远电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鸿远电子的股东,将督促鸿远电子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鸿远电子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鸿远电子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鸿远电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回购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

若鸿远电子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鸿远电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鸿远电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督促鸿远电子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鸿远电子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六)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如果因我们出具相关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鸿远电子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如若不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所列明的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1、本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

2、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履行相关承诺;

3、本公司在自有资金不足以履行相关承诺时,处置本公司其他资产保障相关承诺有效履行;

4、本公司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采取的其他保障措施;

5、在本公司发生违反有关承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开始执行上述消除违反承诺事项时,公司认可董事会或董事会委托的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红、郑小丹承诺

本人如若不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1、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在此之前,本人持有的鸿远电子尚未转让股份不申请解除锁定和转让;

2、如本人因违反招股书承诺而受到有权机关调查或他方起诉,本人自愿在承诺锁定期的基础上继续延长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的锁定期,直到有关机关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或裁决;

3、经有权机关认定本人所承担责任后,本人如果持有公司股份,应在可转让之日后一个月内转让公司股份并以所获全部转让款保障相应责任有效履行;

4、认可并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5、同意以鸿远电子未分配利润中本人应分得份额履行相关承诺;

6、如本人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未启动上述保障措施,则本人无条件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

7、公司具有可依据此承诺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同时,本人承诺不因辞去或其他原因不担任董事职务而放弃上述有关保障措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如若不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1、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鸿远电子尚未转让股份不申请解除锁定和转让;

2、如本人因违反招股书承诺而受到有权机关调查或他方起诉,本人自愿在承诺锁定期的基础上继续延长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的锁定期,直到有关机关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或裁决;

3、经有权机关认定本人所承担责任后,本人如果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应在可转让之日后一个月内转让公司股份并以所获全部转让款保障相应责任有效履行;

4、认可并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5、同意以鸿远电子未分配利润中本人应分得份额履行相关承诺;

6、如本人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未启动上述保障措施,则本人无条件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

7、公司具有可依据此承诺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同时,本人承诺不因辞去或其他原因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而放弃上述有关保障措施。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17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2017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决策程序和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盈利情况、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未来的业务可持续发展规划、资金使用需求以及利润分配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为出发点,并经过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中小股东意见的前提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每年应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相关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便于中小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为出发点,制订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方案,详细论证和说明修订原因。修订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修订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外部监事(若有)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利润分配修订方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可分配利润

公司按《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确定可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且,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条件、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

(1)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满足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按照“(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最低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九、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红、郑小丹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与本公司相关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执行由本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与本公司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挂钩的薪酬制度。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与本公司相关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执行由本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与本公司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挂钩的薪酬制度。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生产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适用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事项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下转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