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券持有人减持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85 证券简称:中国核电 公告编号:2019-039
债券代码:113026 债券简称:核能转债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券持有人减持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32号)核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电”或“公司”)获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核能转债”)78,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共计780,000万元,期限6年。其中,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通过优先配售认购核能转债54,000,000张(人民币 540,000 万元),占发行总量的69.23%。
2019年5月15日,公司收到中核集团的通知,中核集团从5月10日至5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核能转债7,800,000张,占发行总量的10%。本次减持后,中核集团仍持有核能转债46,200,000张,占发行总量的59.23%。
特此公告。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 601985 证券简称: 中国核电 公告编号: 2019-040
债券代码: 113026 债券简称: 核能转债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32号)核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8,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779,493.5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19年4月19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1-3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9年5月15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三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三环支行开立了账号为81600001040017206、8110701012501596729、999007455710603的银行专户,共存储募集资金779,493.56万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专户仅用于公司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专户仅用于公司田湾核电站扩建工程5、6号机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三环支行的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开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账户仅用于公司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项目,田湾核电站扩建工程5、6号机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博、先卫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