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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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2019年山西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
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2019-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9-040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2019年山西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

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9年5月23日(星期四)下午参加“2019年山西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陆以下方式参与本次活动:

1.“上证路演中心”网站(http://roadshow.sseinfo.com)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上证路演中心。

2.“全景·路演天下”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

活动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14:30至16:30。

届时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将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9-041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煤国际”)于2018年12月10日和2019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8-084号)、《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03号),分别对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涉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国贸”)诉天津公司、山煤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滨海分行”)诉天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分别为(2019)津0116民初544、545、546、547、548、549、550、551、552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天津公司分别收到相关法院对上述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森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5号;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1-1-105;

本诉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5号;

本诉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大沽监路西侧。

本诉原告方主张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公司向原告武钢国贸支付货款共计43,854,04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公司从2013年10月3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为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煤国际对天津公司欠付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天津公司承担。

反诉原告方主张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武钢国贸向反诉原告天津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266.92万元及其利息;(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武钢国贸承担本案反诉的全部诉讼费。

(二)目前进展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1,184,848元,并自2013年7月3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至五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本诉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318,92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3,784.2元,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255,136.8元,反诉受理费14,07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天津公司败诉,天津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拟在法定期限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程序尚未终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分别为(2019)津0116民初544、545、546、547、548、549、550、551、552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5号楼102-202;

被告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1-1-105。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天津公司向中信银行滨海分行偿还六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的本金合计人民币8800.51万元及罚息、复利;(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信银行滨海分行对天津公司抵押给中信银行滨海分行的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包括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天津公司承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贷款本金合计87,205,091.40元及罚息、复利;

2、如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三大街39号西区401A、401B、401C、402A、402B、403A、403B、403C号房产以及滨海新区塘沽物流西路339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3、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合计为426,651元,由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天津公司对中信银行滨海分行的欠款已在短期借款科目确认负债,上述短期借款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逾期利息已在应付利息科目确认负债。上述案件涉及的诉讼费及相关利息将减少公司利润。目前,上述金额尚无法准确确定,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