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1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6日一2019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7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稷山县大红楼宾馆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刘东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02,507,975股,占截至2019年5月10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0.7531%。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202,500,000股,占截至2019年5月10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0.750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7,975股,占截至2019年5月10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4%。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同)】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7,975股,占截至2019年5月10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银律师事务所谈俊先生、张晓强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授信手续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6,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54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6,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4451%。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
反对6,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549%;
反对6,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445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3、审议通过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02,50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股票简称:永东股份 股票代码:002753 编号:2019-032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债券代码:128014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山西辖区上市公司
2019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
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深入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定于2019年5月23日(星期四)14:30一16:30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证监局、山西省上市公司协会、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山西辖区上市公司2019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参与交流。
公司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巍女士;财务总监陈梦喜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6、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7、公司 2019 年 5 月 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公告》”);
8、公司 2019 年 5 月 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9、公司 2019 年 5 月 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1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2、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关于在 2019 年 5 月1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中还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说明。
2019 年 4 月 29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东良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增加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东良先生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会议补充通知公告》,持有公司 29.1097%股份的刘东良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文件,提请将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除增加前述提案之外,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山西省稷山县大红楼宾馆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东杰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02,507,9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7531%。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证券账户、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02,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7507%。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公司董事靳彩红女士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股东大会。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7,9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7,9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7,9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4%。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会议补充通知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刘东玉先生、刘东果女士、监事卫红变女士、本所见证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 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授信手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54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451%。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6,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549%;反对 6,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4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3、审议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2,507,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闫鹏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谈 俊 张晓强
2019 年 5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