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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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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8 证券简称:巨人网络 公告编号:2019-临038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屈发兵先生主持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233,281,7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60.9215%。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股东和股东代理14人,代表股份1,584,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笛鸣律师与赵元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 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3,255,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7,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461%;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议案2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3,255,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7,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461%;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议案3 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3,255,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7,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461%;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议案4 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3,247,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3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9,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411%;反对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议案5 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3,240,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3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043%;反对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89%;弃权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议案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3,250,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2,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53%;反对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议案7 关于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6,656,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1%;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1,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93%;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39%;弃权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议案8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2,0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0%;反对1,232,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1,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795%;反对1,232,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82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议案9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2,449,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5%;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806,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1,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4668%;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39%;弃权806,0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79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议案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2,856,9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6%;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398,5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59,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1902%;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39%;弃权398,5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55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笛鸣、赵元

3.见证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