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君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5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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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所有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自2019年5月20日起暂停接受单个基金帐户对本基金A类、C类的日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申请。如单个基金帐户日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则将每笔申请根据金额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按序逐笔确认有效性,直至累计金额大于100万元时,按序累计的最后一笔申请及之后未累计的其他笔申请均为无效申请。
2)在本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本公司正常办理本基金的赎回等业务。
3)自2019年5月24日起,本基金将恢复办理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敬请投资人提前做好交易安排。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免费服务热线400-820-086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0日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泰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5月17日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及《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9年5月22日至 2019年6月16日17:00时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991/385685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5月21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alaxy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下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991/38568519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详见附件三。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请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总部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991/38568519
(2)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郝建伟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3)广州分公司
联系人:林川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4)哈尔滨分公司
联系人:崔勇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5)南京分公司
联系人:李晓舟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6)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史忠民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2、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关于修改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免长途通话费)进行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0日
附件:
一、《关于修改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修改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四、《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修改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费率水平以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相关事项,同时修改《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和程序详见附件二《关于修改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费率水平以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变更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修改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0日
附件二:
关于修改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3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于2014年8月6日成立。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8月8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符合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条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为二年,并于2018年8月16日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8年8月22日正式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费率水平以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相关事项,同时修改《基金合同》。
2、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一)变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及业绩比较基准
1、投资目标由原来的“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调整为“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删除投资范围中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国债期货,增加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明确“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以及《基金合同》中其他涉及上述投资标的的内容。
3、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调整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二)变更基金相关费率
1、管理费率:管理费率由原来的0.7%下调为0.3%;
2、托管费率:托管费率由原来的0.2%下调为0.1%;
3、赎回费: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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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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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保持不变。
(三)变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删除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关于收益分配次数及比例限制条款并补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的原则性规定,即由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其他变更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变更内容的一并修订,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其他实际情况进行适应性修改。
三、《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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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5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