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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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射洪县人民政府、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签署《关于共建“美丰先进高分子材料产业研究基地”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9-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19-48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射洪县人民政府、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签署《关于共建“美丰先进高分子材料产业研究基地”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不构成公司任何承诺性质的盈利预测,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该《合作协议》对公司 2019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2.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的履行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所涉及事项后期将由协议各方根据协议确定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实施,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校科技资源与地方经济建设的有机结合,推进材料产业发展,经与四川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射洪县人民政府、遂宁市科学技术局共同协商,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注重实效、共同发展”的原则,决定建设美丰先进高分子材料产业研究基地。2019年5月20上午,上述四方在德阳市签署了关于共建美丰先进高分子材料产业研究基地的合作协议。

二、四川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基本情况

四川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是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中第一个以高分子学科为主体的学科型学院。四川大学高分子学科是在1953年6月建立的我国高校中最早的高分子化合物专业(1954年更名为塑料工学专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学科现有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高分子研究所、高分子材料系、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系、医用高分子材料及人工器官系、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

材料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为国家一级学科重点学科,材料学、材料加工工程为国家二级学科重点学科。所属高分子材料工程学科是“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985工程”重点建设学科,是四川省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本科人才培养基地。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是国家级特色专业,与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共同建有国家级“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院以高分子材料和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学科为主体,科研力量雄厚,研究领域覆盖了聚合物结构与性能、合成与改性、制备与成型(工艺、设备、新技术)、以及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研究的材料种类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特种工程塑料、复合材料、化学纤维、精细高分子、功能高分子、油田高分子、天然高分子、医用高分子材料、组织工程材料及人工器官。研究成果在农业、建筑、航空、航天、汽车、微电子、交通运输、轻工、纺织、医疗、环保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近五年学院承担国家项目和省部级项目280多项,其中“863”、“97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26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50余项(其中重点项目15项),企业委托项目500余项,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9项,获准国家专利258项。学院的研究基础、研究水平、人才培养等方面得到了国内同行的承认,并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大学

丙方:射洪县人民政府

丁方: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一)合作内容

为践行四川大学“为地方发展提供支撑”的办学理念,合作各方共同推进研究中心建设。针对四川美丰的产业优势和特点,依托研究基地大力开展科技研发、技术培训、成果转化,实现教学科研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效融合。遂宁市、射洪县鼓励四川美丰与四川大学开展产业化研究合作。四方定期开展对接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在遂宁市、射洪县和四川美丰进行转化。

(二)合作模式

1.研究基地办公场所位于甲方所在地。

2.研究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研究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中心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委员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对甲乙双方负责。

3.研究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甲方派员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乙方派员担任。

4.研究中心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乙方提名,副主任由甲方提名,委员由主任提名,研究中心聘任。

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研究中心的研发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提供专家意见。

“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1.功能性膜材的开发应用;

2.战略新兴材料的开发应用;

3.天然气精细化工产品的开发等。

“研究中心”不定期组织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甲方负责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乙方负责相关科技项目信息的搜集,便于双方开展更多的项目合作。

5.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变更由委派单位决定;研究中心领导班子和专家委员会人员变更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变更由研究中心领导班子决定。

6.研究中心统筹设立1000万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川美丰投入600万元以上,市、县各给予项目经费支持200万元以上的平台科研及专项经费。合同生效后,甲方即拨付100万元作为研究中心启动工作经费(其中50万元作为乙方启动工作经费,在研究中心经费管理中单列,供乙方的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使用,其它三方不得干涉和挪用),其余经费根据研究中心科研项目预算和实施进度按比例及时拨付,并足额到位。拨付给研究中心的经费中应将不低于50%的经费用于与四川大学签订项目合同进行科技研发、技术培训、成果转化等,保证每年不少于100万元的经费用于与乙方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

(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五年内为研究中心提供6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按研究中心科研项目预算和实施进度按比例及时拨付,并足额到位,第一年项目预算经费不低于五年总经费的20%。

(2)充分利用自身生产条件,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试验条件和校外实训基地;接受乙方教师、学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为乙方进行科学研究提供良好的生产试验条件,合作完成科研任务。

(3)为乙方派驻的专家、科研人员及研究生提供基本生活需要的食宿条件,按照四川大学差旅费管理标准提供出差补贴,相关费用从研究中心项目经费中列支。

(4)指派专人负责研究中心的相关工作对接;在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的科研工作。

(5)在优先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提供已有的分析测试仪器供项目研究使用,具体费用列入研究中心项目经费。

(6)拥有项目研究立项的最终审定权。

(7)拥有专项经费开支的审计权和监督权。

(8)合作期满,若四方不再续约,研究中心自行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及节余经费归甲方所有;但使用研究中心拨付到乙方账户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归乙方所有。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负责研究中心实体建设工作,仅向研究中心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技术培训等方面工作。

(2)根据研究中心年度项目研究规划承担科研任务。

(3)在满足教学科研前提下,提供已有的分析测试仪器供项目研究使用,参照乙方校内优惠价格收取相应费用,具体费用列入研究中心项目经费。

(4)根据甲方产业发展需求和企业技术难题,积极组织力量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攻关;积极向甲方优先推荐合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科技成果。

(5)联合甲方申报科研项目、产业扶持资金,相关责权利由具体项目协议约定。

(6)根据甲方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工作。

(7)给予技术支持配合甲方申报相关科技研发平台项目。

3.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乙方按本协议规定提供的智力及科技服务。

(2)积极协助乙方通过研究中心在射洪县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争取各相关部门的支持。对被列入国、省扶持的项目,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予以配套支持。

4.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研究中心项目实施的监督权。

(2)为研究中心开展研发提供政策项目经费支持。

(3)指导研究中心申报国、省科技项目,督促项目实施与管理。

(4)积极协助乙方通过研究中心在遂宁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

(四)研究成果的归属与分享及合作保密

各签约方理解并尊重各自单位关于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在合作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开放包容、利益共享的原则。

属于“研究中心”立项、全部研发经费由“研究中心”提供,由甲方提出的立项项目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由乙方提出的联合项目,甲乙双方在项目立项报告外另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相关效益分配及专利归属。

主研人员作为项目完成人或发明人享有《专利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应的权利,由研究中心从专项经费中给予奖励或报酬。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研究成果泄漏和转让给第三方。

对项目合作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技术鉴定或申报奖励时,凡是以乙方为主的,乙方为第一完成单位署名,甲方为第二完成单位署名;以甲方为主的,甲方为第一完成单位署名,乙方为第二完成单位署名。

乙方可利用“研究中心”的合作项目研究成果从事教学和研究活动,在不涉及技术秘密和甲方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经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对外发表论文,在论文中应说明得到研究中心的支持。

(五)合同的期限及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自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作期五年。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前,双方决定是否续签或终止协议。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变更或解除合作协议:

1.四方协商同意;

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义务不能履行;

3.一方违反协议,致使本协议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时,签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协议。

4.若当年度“中心”用于与乙方开展合作的经费少于100万元,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得再以研究中心的名义对外宣传及开展各种活动。

(六)其他事项

1.合作期间,四方应共同保守合作项目及技术等秘密。各方对因合作需要提供对方的技术资料、信息、情报等技术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授权,任意一方不得将上述信息擅自泄露、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2.未尽事宜,四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3.发生纠纷时,四方应本着“依法、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一式捌份,四方各执贰份。

5.各方不得在其宣传资料、品牌名称、产品包装及产品等处标注四川大学校名、华西商标和相关标识。

各方不得基于与四川大学有科技合作关系,在对外宣传中进行超过合同约定的夸大和有误导的宣传。

任何一方在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单独以研究中心的名义对外宣传及开展各种活动。

四、签署本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校科技资源与企业转型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的有机结合,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注重实效、共同发展”的原则,针对四川美丰的产业优势和特点,建设美丰先进高分子材料产业研究基地,有利于四川美丰依托研究基地大力开展科技研发、技术培训、成果转化,实现教学科研与公司转型发展有效融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共同利益。

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对公司 2019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不构成公司任何承诺性质的盈利预测,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

(二)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的履行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所涉及事项后期将由协议各方根据协议确定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实施,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协议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相关说明

(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署各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次《合作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 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无变化,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计划。

八、备查文件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射洪县人民政府、遂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共建“美丰先进高分子材料产业研究基地”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