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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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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2019-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5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23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22日一2018年5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15:00至2019年5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本人出席或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6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设在宁夏灵武市纺织生态园内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表决事项

1、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审议《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9年拟提供贷款担保(含互保)及其预计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会议报告事项:《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三)披露情况

相关议案内容详见2019年4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以及当天披露在上述媒体的所有文件。

(四)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和完备性。

三、本次会议提案编码

注意事项:

1.提交本次股东大会提案没有累积投票提案和互斥提案,对总议案投票即为对全部议案投票;

2.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提案没有分类表决的提案。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股东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2)办理登记手续。A股法人股东及其委托的代理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2)办理登记手续;

(3)上述授权委托书最晚应当在2018年5月23日14:00前交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交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A股预登记时间:2019年5月21日至5月22日,每个工作日9:00至17:00; 2019年5月23日9:00至12:00

3、现场登记时间:2019年5月23日13:00-14:15;

4、登记方式:可采用现场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5、登记地点:宁夏灵武市生态纺织园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6、注意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有关股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有关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如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灵武市生态纺织产业园本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750400

联系电话: 0951-4038950-8934或8935

传真: 0951-4519290

联系人:徐金叶

七、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八、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82

2、投票简称:中绒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关联股东对于关联交易议案需回避表决。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5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按照以下投票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本人没有做出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请在表决意见的“同意”、“反对”、“弃权”、“回避”项下,用“√”标明表决意见。同一议案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持股数: 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9 年 月 日

委托有效期: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注:本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及重新打印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5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披露了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生国、马生明借款担保纠纷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债务金额500万元及自2018年4月19日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判令被告本公司向原告承担违约金50万元;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共计五项诉讼请求,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67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披露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诉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罚金、违约金暂合计13,138,683.59元,并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1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因上述纠纷于2018年11月23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公司于2019年3月5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1民初1255号],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银行存款13,138,683.59元;若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与差额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2019年3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1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一)本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初408号],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500万元及以代偿款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9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

2、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50万元;

3、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对上述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代偿款利息、违约金50万元,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反担保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机器设备抵押清单)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甘01民初1255号],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债权本金1,170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964,275元、罚金357,012.5元、违约金25,350元(截至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未还债权本金的重组宽限补偿金、罚金及违约金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

2、如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的71套(台)机器设备(详见编号为甘肃Y27170054-3号、甘肃Y27170054-4号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负担552元,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负担105,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初408号];

2、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甘01民初1255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