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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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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44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5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98号21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明秀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彭海帆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米秀萍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补偿期满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实现及承诺方应进行补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补偿方案实施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同意后通过。关联股东彭海帆、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对议案7、议案9、议案10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马雷 赵雪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45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判决/裁决阶段

● 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23,472,452.40元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大高新”)近日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8)黑0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裁委”)[2018]哈仲裁字第1758号《裁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黑龙江省国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秀建筑”)与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博会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黑龙江省国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国秀建筑与红博会展于2015-2017年间分别签署29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国秀建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8年5月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1)。哈中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了(2018)黑0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书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十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红博会展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国秀建筑工程款18,760,050.40元;

(2)、被告红博会展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国秀建筑工程款18,760,050.40元欠款利息,欠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

(3)、驳回原告国秀建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61.02元,由红博会展承担134,360元,由国秀建筑承担3,801.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红博会展负担。

(二)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为公司分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

2010年开始,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签订7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承建二被申请人发包的黄河公园影城等七项工程,申请人已将上述工程施工完毕。2012年6月13日,二被申请人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作价1,443.45万元抵给申请人;2012年7月20日红博商贸城以作价601.98万元房产抵给申请人,其中除一套作价130.74万元房产能够办理产权登记外,其余抵债房产均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抵债协议无法履行,省七建向哈仲裁委申请仲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2)。哈仲裁委经过二次庭审,作出了[2018]哈仲裁字第1758号《裁决书》。

2、裁决书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1)、申请人省七建与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于2012年7月20日订立的《协议书》中除山东海阳府邸二期金海翠林29栋1层2号房产(建筑面积:178.03平方米,房产价款:1,307,452.00元)继续抵偿同等金额的应付工程款外,其他以房抵偿应付工程款的内容予以解除;

(2)、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省七建工程款4,712,402.00元;

(3)、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省七建工程款4,712,402.00元的利息1,708,103.70元(2012年6月13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4)、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省七建工程款14,434,560.00元的利息5,330,208.44元(2012年6月13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申请人省七建预交的仲裁费用216,561.00元,由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承担。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承担的上述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省七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