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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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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019-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50 证券简称:奥美医疗 公告编号:2019-029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9 年 5 月21日(星期二)下午 2 时 00 分。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5 月 20日一2019 年 5 月 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15:00至 2019 年 5 月21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七星大道18号奥美医疗一楼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杜先举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321,794,5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2227%。

(2)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21,760,4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2146%。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4,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1%。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1.00 《关于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765,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6,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9%;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议案2.00 《关于审议<2018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765,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6,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9%;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议案3.00 《关于审议<2018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765,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6,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9%;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议案4.00 《关于审议<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765,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6,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9%;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议案5.00 《关于审议2019年年度经营预算目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764,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5,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30%;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6、议案6.00 《关于审议<2018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764,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5,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90%;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7、议案7.00 《关于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765,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6,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9%;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议案8.00 《关于审议2019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765,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6,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9%;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议案9.00 《关于审议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36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5,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90%;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关联股东崔金海及其一致行动人万小香、崔辉、崔星炜,关联股东彭习云回避表决。

10、议案10.00 《关于审议<2019年度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765,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6,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9%;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议案11.00 《关于审议<2019年度商品期货业务交易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765,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6,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9%;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议案12.00 《关于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额度授信、融资并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765,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6,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9%;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议案13.00 《关于2019年度与关联方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299,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0,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99%;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陈浩华及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14、议案14.00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765,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6,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9%;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议案15.00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765,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6,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9%;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议案12.00、13.00、15.00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嘉美、潘思岐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

致: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9)-04-117

受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美医疗”)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七星大道18号奥美医疗一楼多功能厅。

4、2019年5月21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杜先举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7人,代表股份321,794,5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22,176,938股的76.2227%。其中,中小股东共18名,代表股份12,655,8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22,176,938股的2.9978%。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7名,代表股份321,760,4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22,176,938股的76.2146%。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10名,代表股份3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22,176,938股的0.0081%。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一名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 斌

见证律师:余嘉美

潘思岐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