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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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9-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5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披露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贸易融资本金、利息、罚息合计132,448,560.53元;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本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的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

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8-11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民事调解书[(2018)宁01民初1303号],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银川中院申请撤回对张永春的起诉,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民初130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经银川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12,890万元、借款利息3,548,560.53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及2018年10月22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以合同约定为准),借款本金自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分期偿还。2019年6月28日偿还1,000万元,2019年7月28日偿还1,100万元,2019年8月28日偿还1,200万元,2019年9月28日偿还1,300万元,2019年10月28日偿还1,400万元,2019年11月28日偿还1,500万元,2019年12月28日偿还1,600万元,2020年1月28日偿还1,700万元,2020年2月28日偿还2,090万元,借款利息3,548,560.53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2018年10月2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于2020年2月28日之前付清;

2、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变卖、拍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存在一期未按期支付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随时对全部应付款申请强制执行;

5、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52,02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负担,于2019年6月30目前一次性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银川中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宁01民初1303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