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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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9-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2版)

2017年-2018年1年以内按账龄组合列示其他应收款余额:

单位:元

公司其他应收款发生额大部分基于业务所致,多为支付的业务保证金、海关保证金(2018年占比74.54%),且一年以内应收款项90%以上为6个月以内,其他应收款损失风险低,故公司半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余额计提比例为0,7-12月其他应收款余额占比较小(不到2%)按1%计提坏账准备合理。

(2)、对比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采用账龄计提坏账比例:

注:以上数据摘取可比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近三年公司应收款实际核销情况如下: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客户特点及应收账款的管理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坏账计提比例政策;虽然公司应收款坏账计提比例比部分可比公司略低,但结合公司1年以内应收账款客户信用情况、合同付款条件以及近几年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情况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主要来自于信誉良好的电力企业客户,客户基本能按期结算,未出现过长期拖欠大额货款的情形,未发生过大额坏账情况,近三年来公司核销应收款坏账损失率不到0.1%。

综上,公司1年以内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合理,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会计师意见:

1、针对应收账款减值准备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如下:

(1)了解关于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评估管理层本期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会计政策是否与上期保持一致;

(2)取得管理层对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算过程和相关依据,评估管理层计算应收账款项减值准备时所采用的方法、假设的准确性;

(3)了解管理层与信用控制、应收账款回收和评估应收账款项减值准备相关的关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评价这些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4)根据抽样原则,随机抽取应收账款业务合同,检查与应收账款项余额相关的交易时间、信用政策;对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及账款划分进行了核对;检查计算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关键数据,重新计算减值准备的准确性;

(5)检查2018年12月31日后的客户的回款情况;

(6)复核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了充分适当的披露。

2、我们认为:瑞茂通1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相对合理,制定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18.关于单项金额重大的金额标准。年报披露,公司变更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应收账款由单项余额50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其他应收款由1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公司称,变更原因为此前的标准金额较低,不适应公司目前核算要求。请补充披露:

(1)列示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在500至3,000万元,以及其他应收款在100至500万元之间的应收账款单数、合计金额、欠款对象数量;

回复:

2018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在500-3000万的应收账款单数64单,合计91917.82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21.78%,欠款对象数量64个;其他应收款余额在100-500万的应收账款单数17单,合计3712.4万元,占其他应收账款余额比例29.58%,欠款对象数量17个。

(2)根据公司2017年年报,公司2017年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为零,说明变更单项金额重大的金额标准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近几年经营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公司规模不断壮大,公司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单位数量、金额相对于公司重组上市前均发生了相应变化,公司重组上市前制定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标准金额较低,与公司目前业务规模不适应,在此基础上公司调整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金额标准,以有利于更准确地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恰当地估计坏账准备。公司董事会于2018.12.15日对变更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标准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2),会计估计变更于2018.12.14日开始执行;现将近三年历史数据列示如下:

近三年应收账款占比情况:

单位: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三年应收账款余额3000万以下的客户数量占比达85%,,但其应收款余额占比约40%左右,2018年应收账款3000万以上余额占年底应收账款余额75.25%;故变更应收账款单项金额重大的金额标准合理。

近三年其他应收款占比情况:

单位: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三年其他应收账款余额500万以上的客户数量虽然占比不大,但其其他应收款余额占比均在50%及以上;故变更其他应收款单项金额重大的金额标准合理。

会计师意见:

我们认为:瑞茂通此次会计估计变更后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标准与公司目前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目前的经营及管理情况,预期能更加合理、客观地反映公司重大应收款项实际状况。公司会计估计变更已经董事会批准,会计估计变更自2018年12月14日起执行。

19.关于销售费用。年报披露,公司销售费用16.35亿元,同比增长33.80%,其中,装卸堆存费1.07亿元,同比增长57.35%;代理佣金费0.39亿元,仅为去年的20.31%;出入境检疫费0元。国际煤炭发运量2374万吨,同比增长27.36%,其中,境外销售超600万吨,同比增长404.20%。请补充披露:

(1)销售费用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不匹配的原因;

回复:

2017、2018年度的销售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元

①从发运量看,公司2018年累计发运煤炭 6000 万吨,较去年同期增长 11.79%;2018年销售费用增长4.13亿,同比增长33.78%;销售费用比发运量多增25.29%;

②分类看,海运费增长4.66亿,海运费指国际煤炭发运产生的运杂费用,国际煤炭发运情况如下表:

从表中数据可见,2018年国际煤炭单吨运费65.06元,同比2017年增长35.59%,主要原因是2018年国际运费的增长:

公司目前的主要航线以印尼-南中国为主,对应的指数航线为S10和P3A。S10航线2017年日期租水平8320美元/天,2018年日期租水平10110美元/天,上涨1790上涨幅度21.5%。P3A航线2017年日期租水平9184美元/天,2018年日期租水平10749美元/天,上涨1565上涨幅度17.1%。新加坡燃油指数MOPS 2017年平均317美元/吨,2018年平均421美元/吨,上涨104美元/吨涨幅32.8%。

另外,2018年增加的一部分印尼中小矿企采购中,船期与实际装货期的匹配难度增大,导致产生了一部分转港费、滞期费,也拉高了整体运费水平。

(2)说明代理佣金费大幅下降,以及未发生出入境检疫费的原因,并结合国际煤炭发运量的具体构成,说明装卸堆存费、代理佣金费、出入境检疫费等与公司国际煤炭发运量变动是否匹配。

回复:

结合实际业务情况,代理佣金费下降,未发生出入境检疫费,装卸堆存费、代理佣金费、出入境检疫费等与实际的业务情况是匹配的。详细分析如下:

①代理佣金费大幅下降,主要是石油化工业务中的代理佣金费下降导致。2017年石油化工业务产生的佣金费为1.76亿元,2018年为 0.17亿元,减少1.59亿元。主要原因有:

a.业务量及利润下降。2018年石油化工业务发运量减少35%,毛利润减少32%,佣金费用相应减少;

b.2017年石油化工的采购和销售业务大多是在代理公司的协助下完成的,且2017年原油价格低,利润空间大,可以支撑较高的佣金费用。2018年,随着国际油价的上涨,利润空间大幅降低,公司在积累了一定量的客户资源后,部分业务采用自主采购自主销售的模式,有效降低了中介机构收取的代理佣金费用。

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在内的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所以自2017年4月1日起,即取消了该项费用。

③装卸堆存费增加原因主要为2018年石油化工业务在库时间较长,同时进口煤炭的增加,进口煤相关政策的实施致使通关时间延长,也是导致装卸堆存费增加的原因。

五、其他

20.请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分析主要控股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主要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若单个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比出现大幅波动,且对公司合并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对其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回复: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单家子公司净利润或单家参股公司投资收益对公司合并净利润影响超10%的标准,筛选出报告期内重要子公司信息如下:

单位:元

报告期内,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德祥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导致单家报表净利润较往年增幅较大,剔除利润分配因素后,三家子公司单家净利润均未达到对合并净利润影响超10%。

根据上表信息,新疆瑞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18年度实现单家净利润约2.69亿元,较2017年增幅71.94%;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18年度实现单家净利润0.54亿,较2017年下降89.18%,导致两家商业保理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波动的原因是:第一,新疆瑞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9日,2017年有效经营期限不满一年,因此其2017年单家净利润基数较低;第二,新疆瑞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新疆霍尔果斯市,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的规定:“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新疆瑞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原有部分保理业务由新疆瑞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接实施。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