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ST丰华 公告编号:临2019-19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华股份”)于 2019 年5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关于对曹际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53号,《关于对段晓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54号,《关于对隆鑫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55号,《关于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56号,《关于对涂建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57号,《关于对张望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58号,现将上述《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2018年3月,丰华股份购买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认购重庆新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兆投资”)发行的非公开债务融资凭证,认购金额为4.8亿元,占丰华股份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为81%。新兆投资为丰华股份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控股”)控制的公司,资金最终提供给隆鑫控股及其关联方使用,截至2018年年报披露日尚未收回。上述行为构成隆鑫控股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丰华股份资金,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丰华股份未及时将隆鑫控股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予以披露,亦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就该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关于对曹际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53号中写道:曹际东作为时任丰华股份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此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关于对段晓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54号中写道:段晓华作为丰华股份董事、时任隆鑫控股总裁助理兼财务总监,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且在知悉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向丰华股份董事会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此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关于对隆鑫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55号中写道: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丰华股份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同时,你公司未及时将新兆投资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告知丰华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关于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56号中写道:经查,丰华股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二是人员独立性问题。你公司财务总监张望宁同时在隆鑫控股履行财务经理的工作职责,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限期解决违规占用资金事项。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关于对涂建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57号中写道:涂建敏作为丰华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担任隆鑫控股董事长,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此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关于对张望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58号中写道:张望宁作为丰华股份财务总监,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且在知悉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向丰华股份董事会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此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