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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2019-022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B股每股现金红利0.072612美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254,007,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27,003,5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8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末期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它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它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故此,其应得之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议(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数据,以办理退税。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如需更改股东身份请向代理人或信托机构查询有关手续。本公司将依据2019年6月4日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所录的非居民企业股东,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 对于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 对于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将暂时不对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资本运营与合规管理部

联系电话:0477-8565735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