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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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5 证券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2019-026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0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72,522,35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7,252,235.2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0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其自行交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的,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3-2623118;传真:0993-2623163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75 股票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27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限售股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40,122,674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6月3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限售股,情况如下:

(一)核准时间

2016年1月2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业”或“公司”)向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1号),核准新疆天业向天业集团发行100,087,624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新疆天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5,979,202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披露的临2016-002号《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二)股份登记

2016年6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确认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已登记完成,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披露的临2016-026号《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三)锁定期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交易各方签署或出具的有关协议、承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取得的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重组的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2017年5月19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94,658,823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4股,同时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

2017年6月9日,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94,658,823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277,863,529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72,522,352股。

上述利润分配后,天业集团因本次重组形成的100,087,624股限售转增至140,122,674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关于盈利预测及补偿的承诺

根据公司与天业集团签订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天业集团承诺天伟化工2016-2018年每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27,357.74万元、31,021.14万元和35,632.25万元。若天伟化工在2016-2018年的截至任一年度期末累计的合计实现净利润(净利润数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准)未能达到截至该年度期末累计的承诺合计净利润数,则天业集团将给予新疆天业相应补偿。

(二)关于盈利预测实现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7〕3-233号、天健审〔2018〕3-104号、天健审〔2019〕3-41号《天伟化工有限公司年度承诺业绩实行情况专项审核报告》,2016-2018年度,天伟化工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69,455.75万元、67,398.00万元、49,324.78万元,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662.32万元、426.79万元、274.52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68,793.43万元、66,971.21万元、49,050.26万元,分别完成2016-2018年度承诺业绩的251.46%、215.89%、137.66%,每一承诺年度均超额完成年度业绩承诺。

天业集团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做出的有关承诺已履行,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未违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股东限售承诺;

4、新疆天业对本次限售股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5、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新疆天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40,122,674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6月3日;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八、上网公告附件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