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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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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3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1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海兴电力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494,464,100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9,206,884股,即485,257,216股为基数,向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00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计算: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94,464,100-9,206,884)×0.40]÷494,464,100≈0.39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494,464,100-9,206,884)×0]÷494,464,100=0

因此,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9)+0]÷(1+0)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中,不存在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事项,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不变。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海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海聚投资有限公司、李小青、周良璋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存放于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股票时,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施税负为:股东的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6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5-35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28032783

特此公告。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56 证券简称:海兴电力 公告编号:2019-045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