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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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未经审计营运数据公告

2019-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8 股票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9-021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未经审计营运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公告本集团2019年4月的营运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简要说明:

1、2019年4月实施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方案的情况:3天(2018年4月:5天)。

2、继汕湛高速云湛段(云浮一湛江)于2017年底开通后,深茂高铁江湛段(江门一湛江)及云湛高速新阳二期(新兴一阳春)分别于2018年7月及9月开通,受上述通道的分流影响、阳茂高速部分路段改扩建施工影响以及治理超限超载政策实施的持续影响,报告期内阳茂高速日均车流量及路费收入同比均有所下降。

3、云湛高速新阳二期及广西梧州绕城高速相继于2018年9月及12月开通,部分来往省界的车辆选择上述路段通行,受此影响,广梧项目的日均路费收入同比有所下降。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sz-expressway.com的“公路营运”和“营运数据”栏目,分别查阅各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及历史营运数据。

谨慎性陈述

董事会谨此提醒投资者,上述营运数据乃根据本集团内部资料汇总编制而成,且未经审计。由于完成车流量及路费收入的数据拆分、确认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以及在联网收费的环境下部分路段的营运数据在月度结算和披露时须以预估方式记录,因此该等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此外,本公司在披露当月预估数据时还会就上月预估数和上月实际结算数的差异进行调整,导致同比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偏差。因此,本公告之营运数据仅作为阶段性数据供投资者参考,投资者请审慎使用该等数据。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48 证券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9-022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71元(扣税前)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1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为人民币0.639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 本年度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 H股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2019年5月22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日期为2019年5月22日的公告内容。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6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80,770,32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息(即红利)人民币0.7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48,346,931.46元。分配后余额结转下年度。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下段所述“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新通产实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广惠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共四家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7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给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63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639元。如“沪股通”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71元。

4. H股现金股息派发

H股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有关H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日期为2019年5月22日的公告。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邮编:518026)

联系电话:0755-8285 3319

联系传真:0755-8285 3411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