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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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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远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1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9年5月3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15:00至2019年5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名,代表股数360,181,0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54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股数359,791,3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100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明先生由于出差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龙哲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60,087,62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反对81,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弃权12,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8676%;

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639%;

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5%。

(二)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60,087,62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反对81,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弃权12,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8676%;

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639%;

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5%。

(三) 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0,087,62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反对81,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弃权12,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8676%;

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639%;

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5%。

(四) 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360,087,62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反对81,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弃权12,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8676%;

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639%;

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5%。

(五) 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9,785,32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1%;

反对383,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5%;

弃权12,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00%;

反对38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516%;

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5%。

(六) 关于聘请2019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0,087,62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反对81,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弃权12,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8676%;

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639%;

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5%。

(七) 关于2018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0,087,62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反对81,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弃权12,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8676%;

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639%;

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5%。

(八)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彦邦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李彦邦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359,785,0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1%;

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395,99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9,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219%;

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395,99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7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 5 月 30 日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致: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受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程股份”)委托,指派吴燕律师、张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2019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9-032)。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信息如下:(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二)会议审议事项;(三)提案编码;(四)登记方法;(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六)其他事项;(七)备查文件等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查验,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2019年5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委托公司独立董事龙哲先生主持。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15:00至2019年5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19 年5月24日(星期五)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9,791,3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000%。其中,中小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5,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75%。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1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18%。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0,181,0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543%。

3、出度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没有新增议案。

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表决结果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0,087,6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676%;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39%;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5%。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0,087,6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676%;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39%;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5%。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087,6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676%;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39%;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5%。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60,087,6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676%;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39%;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5%。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785,3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1%;反对38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 %;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00%;反对38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516%;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5%。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关于聘请2019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087,6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676%;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39%;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5%。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关于2018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087,6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676%;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39%;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5%。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785,0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395,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21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395,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781%。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宣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2019年 5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