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5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公告编号:2019-035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5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85号A座26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季胜君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史敏女士、吕毅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胡宏春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管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18年度财务决算和2019年度财务预算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拟通过银行向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利泰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向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人民币总计36,000万元(其中公司本部借款人民币16,000 万元;利泰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万元);向东方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香港公司”)申请境外借款1,300万美元,(其中利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香港美达飞有限公司各借款300万美元,东方国际创业香港有限公司借款700万美元)。

8、议案名称:关于授予经理室资本运作权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2019年度使用不超过20,500万元的资金额度(资金余额)用于资本运作,其中公司本部不超过8,000万元的资金额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计申请总额不超过12,500万元的资金额度。

同意授权经理室以2018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值15.58亿元为基准,根据市场情况在资产价格较高时适量出售部分金融资产,出售总量不超过该账面值总量的30%。

本议案的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9、议案名称: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2018年度公司拟以总股本522,241,7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90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47,001,756.51元,剩余770,214,405.58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10、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2019年审计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继续聘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控审计工作,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控审计费用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7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 30万元)。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五和议案七是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崔源、龚嘉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源、龚嘉驰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