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9-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2019-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9年5月9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本公司H股股东现金红利派发安排请参阅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1,071,209,64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1,478,514,507.96元(含税及等值外币)。其中A股股本95,557,771,046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24,845,020,471.96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6元。

A 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8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34元。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34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投资者热线:010-59960028

投资者传真:010-5996038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728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1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2019-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英国《披露规则及透明度规则》的相关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或“本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Report on Payments to Governments for 2018》(中文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资源国政府支付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公司现将该报告的中文翻译稿予以同步披露。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2019年5月31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资源国政府支付报告

1.介绍

英国《披露规则及透明度规则》第4.3A条(“第4.3A条”)规定,发行获准在受监管市场进行交易的可转让证券的采矿业公司,必须公开披露向其实施采矿作业所在国家政府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4.3A条的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在英国境外设立但发行了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交所”)交易的可转让证券的公司。

以下是中国石化根据第4.3A条规定呈交的合并政府支付报告(“本报告”)。其中包括中国石化及中国石化附属采矿公司(定义见下文)向其开展业务活动所在国家的各个政府支付的费用。本报告还按类别、具体项目和收款政府详细归纳了对应的费用总额。

报告期间单个项目或国家的相应付费金额不足86,000英镑或其他等额货币的,不在本报告披露之列。

2.申报原则

定义

附属采矿公司:指中国石化及其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合并报表的、从事以下全部或部分活动的子公司:矿产、原油和天然气等资源的勘探、勘察、发现、开发和开采。

费用:指为了采矿活动而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支付的单笔费用或多笔相互关联的费用。

本报告中包含的费用类型如下:

产量分成:东道国政府的产量分成。一般以实物形式支付。2018年财政年度内没有需要申报的此类产量分成。

税费:针对收入、产出或利润征收的税负,不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销售税等针对消费活动征收的税款。涉及在中国政府境内支付的税费时,本报告包括所得税、特别收益金和资源税。

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向矿权所有人支付的产量或金额。

股息:支付给东道国政府的股息,但不包括向作为普通股股东的政府支付的股息,除非是用于替代产量分成或特许权使用费。2018年财政年度内没有需要申报的此类股息 。

签约、发现及生产奖金:基于签约、发现、生产、奖励、采矿权的授予和转让而支付的奖金;因达到或未能达到特定产量水平或目标以及因发现额外的矿产储量或矿藏而支付的奖金。2018年财政年度内没有需要申报的此类签约、发现及生产奖金。

许可费和其他费用:许可费、租赁费、准入费及为了进入采矿活动所在区域而支付的其他许可和/或特许费用。本报告中,涉及在中国境内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基础设施改善:当地基础设施发展费用,包括基础设施的改善,但单纯用于作业目的的基础设施改善除外。2018年财政年度内没有需要申报的此类基础设施改善。

政府: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任何全国性的、地区的或者地方的机构,或该等机构控制的任何部门、机关或者单位。

项目:指受单个合同、许可、租约、特许经营或类似法律协议管辖的并且构成向政府付费依据的经营活动。相互关联的多个协议归为一个项目。

申报货币

本报告中显示的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报告。以美元向政府支付的费用中,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按中国石化2018年报告期内的平均汇率计算。

实物支付

根据法律或合同条款而应向政府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产量分成和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会计准则未在采矿公司报表中记录)应按照在项目中持有权益的比例进行申报。实物付款按照与油气的合同价格、市场价格(如有)或适当的基准价格相当的公平价值估算金额。这些价格可以取一段指定时期的平均值计算。

作业者

不论是否为作业者,附属采矿公司因项目而直接向政府支付的费用应全额报告。即使附属采矿公司作为作业者按比例从其他非运营合资方获得偿付,上述政府费用同样需要全额报告。

3.资源国政府汇总支付情况

2018年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4.资源国项目/企业支付情况

2018年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5.接受款项的资源国政府部门

2018年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