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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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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19-04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获2019年5月9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9年5月9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现有总股本112,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0000元(含税),总计支付现金11,200,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自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6月1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6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6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 5 月 30日至登记日:2019年 6月 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方式

1、咨询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

2、咨询联系人:章虞达

3、咨询电话:0575-82738103

4:传真电话:0575-82737556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6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