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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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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9-072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0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03,685,82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5,552,873.3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崔根良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崔根良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5)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9-073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

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债代码:110056,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 调整前转股价格:21.79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1.64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息日起生效,即于2019年6月11日生效。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9年5月20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总股本1,903,685,82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5,552,873.3元。

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0]号),并于2019年3月完成可转债发行相关工作,转债代码:110056,转债简称:亨通转债。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亨通转债”发行之后,若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因公司2018年度派送现金红利,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需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P1=P0-D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21.79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15元/股)。

根据上述规则,调整后的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1.79元/股,变更为21.64元/股。

“亨通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息日起生效,即于2019年6月11日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