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
类别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
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9-045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
类别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
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分别刊登于2019年4月12日及2019年5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网站(www.cimc.com)(公告编号:【CIMC】2019-032及公告编号:【CIMC】2019-042)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6月3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2)A股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2日(星期日)下午15:00-2019年6月3日(星期一)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3日(星期一)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2日(星期日)15:00 至2019年6月3日(星期一)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A股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王宏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2018年度股东大会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70,533,29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9.2568%。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65,074,87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9.0740%;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458,418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828%。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37,674,061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4.6603%。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32,215,64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4.4774%;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458,418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828%。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32,859,23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5965%。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32,859,23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5965%;无H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2、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37,674,061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933%。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32,215,643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632%;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458,418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2%。
3、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H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32,653,132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577%。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32,653,132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577%;无H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董事长王宏先生、执行董事麦伯良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潘正启先生、王桂壎先生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监事熊波先生、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袁乾照律师、胡燕华律师及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2018年度股东大会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以下第1至18项议案:
(1)审议《本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本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本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
(4)审议《本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的议案》。
■
(5)审议《关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信用担保的议案》。
■
(6) 审议《关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
(7) 审议《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为中集集团及成员单位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议案》。
■
(8) 审议《关于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
(9) 审议《关于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
(10) 审议《关于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
(11) 审议《关于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
(12) 审议《关于陕西中集车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
(13) 审议《关于沈阳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
(14)审议《关于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的议案》。
■
(15)审议《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5.01选举王宏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A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H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15.02选举刘冲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A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H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15.03 选举胡贤甫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A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H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15.04选举明东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A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H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15.05 选举麦伯良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A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H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16)审议《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6.01选举吕冯美仪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A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H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16.02 选举何家乐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A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H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16.03 选举潘正启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A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H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17)审议《关于提名第九届监事会代表股东的监事的议案》。
17.01 选举林锋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A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H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17.02 选举娄东阳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A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H股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结果:
■
(18)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的议案》。
■
由于上述第(1)至(18)项决议案(除第(15)至(17)项的投票适用累积投票制之外)以半数以上通过,该等决议案获以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2、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了以下第19至22项议案:
(19)审议《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
■
(20)审议《关于对下属子公司2019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的议案》。
■
(2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2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事宜的议案》。
■
由于上述第(19)至(22)项决议案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该等决议案以特别决议案获正式通过。
注:2019年6月3日起,王宏先生、刘冲先生、胡贤甫先生、明东先生获委任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麦伯良先生获委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何家乐先生、潘正启先生及吕冯美仪女士获委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林锋先生及娄东阳先生获委任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二)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本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的议案》。
■
由于上述决议案以半数以上通过,该等决议案获以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事宜的议案》。
■
由于上述决议案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该等决议案以特别决议案获正式通过。
(三)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本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的议案》。
■
由于上述决议案以半数以上通过,该等决议案获以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事宜的议案》。
■
由于上述决议案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该等决议案以特别决议案获正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袁乾照、胡燕华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9-046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度
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1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6月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6月3日下午16:30在中集集团研发中心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八人,参加表决董事八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选举王宏董事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刘冲董事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二)确定: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为:王宏董事长(召集人)、刘冲副董事长、麦伯良董事。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何家乐独立董事(召集人)、潘正启独立董事、吕冯美仪独立董事。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潘正启独立董事(召集人)、何家乐独立董事、吕冯美仪独立董事、胡贤甫董事、明东董事。
(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吕冯美仪独立董事(召集人)、王宏董事长、何家乐独立董事。
(5)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胡贤甫董事(召集人)、明东董事、何家乐独立董事、潘正启独立董事、吕冯美仪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1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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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监事会二○一九年度
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度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6月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6月3日下午17:00在中集集团研发中心召开。公司现有监事三人,参加表决监事三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选举林锋监事为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长。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度第1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9-048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职工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于2019年6月3日上午9:00-12:00以电子邮件方式召开,公司全体员工参加会议。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熊波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代表职工的监事。
熊波先生简历如下:
熊波先生,1959年生,於1991年加入本公司。熊先生自1991年3月-2019年3月,任职于本公司财务管理部,曾担任税务经理。并于1996年至今,担任公司工会主席。熊先生于1982年毕业于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电子专业。
熊波先生未与本公司任何现任董事、高级管理层、其他监事或主要股东有任何关联关系;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
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9年
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袁乾照律师、胡燕华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补充通知已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17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6月3日(星期一)14时30分起依次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3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及13时至15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2日15时至2019年6月3日15时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董事长王宏主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网络平台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2018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70,533,29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9.2568%(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58,418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828%(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2.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2,215,643股,占公司已发行A股股份总数的34.0632%(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58,418股,占公司已发行A股股份总数的0.4302%(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3.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32,653,132股,占公司已发行H股股份总数的60.1577%(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A 股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公司之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公司委任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之一,同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监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通知提请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22项,其中第1项至第18项为普通决议案,第19项至22项为特别决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本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本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本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4)审议《本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信用担保的议案》。
(6)审议《关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7)审议《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为中集集团及成员单位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议案》。
(8)审议《关于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2)审议《关于陕西中集车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3)审议《关于沈阳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4)审议《关于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的议案》。
(15)审议《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a)选举王宏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b)选举刘冲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c)选举胡贤甫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d)选举明东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e)选举麦伯良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16)审议《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a)选举吕冯美仪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b)选举何家乐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c)选举潘正启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17)审议《关于提名第九届监事会代表股东的监事的议案》:
a)选举林锋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b)选举娄东阳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8)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的议案》。
(19)审议《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
(20)审议《关于对下属子公司 2019 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提供担保的议案》。
(2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2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事宜的议案》。
会议听取了《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本次会议通知提请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2项,其中第1项为普通决议案,第2项为特别决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本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事宜的议案》。
3、本次会议通知提请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2项,其中第1项为普通决议案,第2项为特别决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本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该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上述决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乾照
经办律师:
胡燕华
负责人:
陆晓光
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