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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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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
转型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运作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2019-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基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66;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2月18日证监许可【2013】171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5月3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于2016年6月8日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2019年 6月10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中,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由于保本周期届满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转型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沿用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代码“000066”,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保持不变。转型后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将按照《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进行运作。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将在相关文件中予以说明。

现将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运作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到期后的选择

(一)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即2019年6月10日(含)至2019年6月17日(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到期操作期间的交易时间段内,通过各销售机构进行到期选择。

(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方式

在上述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认购、申购或转入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如下任何一种到期操作:

1、赎回: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全部或部分本基金基金份额;

2、转换: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各代销机构开通转换申请业务请以代销机构为准。

3、继续持有: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未作出上述1、2项选择,则默认其选择继续持有转换后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则根据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按照《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则在选择转出时根据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按《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并根据转入的基金费率支付申购补差费用。

3、在到期操作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无交易费用。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并正常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该基金份额,根据《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约定按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4、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其他业务操作规则

1、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暂停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投业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份额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二、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赔付事宜

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还是转入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下述条款;

(一)净值波动风险

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2、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型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或最近折算日(含)的净值波动风险。

3、转型后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股票型基金,不再适用保本基金的保本条款。

(二)保本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条款将按照《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之“二、保本”章节的约定执行。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换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上一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持有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转换费用

在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三)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三、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后运作

(一)在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于该日生效,即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6月18日。

(二)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20日暂停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并自2019年6月21日起恢复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投资者提交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交易申请,适用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率体系。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对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转换入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续选择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其所持有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间办理转换业务的,转换入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四)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

自2019年6月18日(含)起六个月内的区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结束,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投资转型期内,使用“诺安鸿鑫股票”的简称,每个工作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五)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率、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公司网站披露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的相关公告。

(二)其他销售机构

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代销机构请详见《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及时公告。

五、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和基金转型等系列工作安排,本公司将把变更后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刊登在本公司网站,并根据需求陆续发布关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和基金转型的相关公告和安排,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进行咨询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了解相关情况。

六、产品类型变更风险

本基金转型前为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但投资者仍应注意保本基金依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转型后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仔细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七、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转型后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