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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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9-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决定,本所将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王承波、吴刚、马晓忠、尼玛次登、尼玛次仁:

经查明,你们在作为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西发)董事或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对你们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承波、时任董事吴刚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马晓忠、时任监事尼玛次登、时任监事尼玛次仁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本所已要求*ST西发向你们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公司管理部处分告知书〔2019〕第10号),因*ST西发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联系电话:0755-88668104)。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未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6月4日

关于对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进飞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奥控股”)、王进飞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于2018年10月9日披露的公告,帝奥控股和王进飞通过伪造奥特佳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方式,在奥特佳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以奥特佳的名义为帝奥控股和王进飞相关民间借款提供违规担保,涉及金额7.44亿元,占奥特佳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34%。

帝奥控股和王进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公开谴责决定:

一、对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王进飞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进飞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进飞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6月4日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海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2月27日,ST东海洋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通过网银、支票以及预付各类款项的形式非经营性占用ST东海洋资金114,191.43万元,占用资金日最高发生额81,861.43万元,占ST东海洋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53%。

(二)未就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2月18日及2018年12月19日,ST东海洋为东方海洋集团相关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585.00万元、2,647.37万元、4,555.53万元,合计7,787.90万元,占ST东海洋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2%。ST东海洋未就前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ST东海洋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2.1.6条、第8.3.4条的规定。

ST东海洋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ST东海洋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海洋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东海洋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海洋财务总监于雁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东海洋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财务总监于雁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于雁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