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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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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8,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外高B股 编号:临2019-032

债券代码:136404,136581,136666 债券简称:16外高01,16外高02,16外高03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通知于2019年5月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于2019年6月5日下午在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北路1000号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宏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经审议,会议全票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回避:0票

报备文件: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0648 、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 、外高B股 公告编号:2019-33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06月0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1000号外高桥皇冠假日酒店二楼一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宏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刘广安先生、李志强先生因工作安排冲突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会副主席李萍女士因工作安排冲突未能出席;

3、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舒娜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审议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审议关于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审议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审议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和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审议关于2018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审议关于2018年度对外担保执行情况和2019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审议关于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审议关于聘请2019年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公司拟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债券类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审议关于收购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受托管理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对房地产项目储备进行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确认2018年度非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薪酬及批准 2019年度非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薪酬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议案8、11、12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系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鑫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股票 602,127,116股及6,923,640股,上述两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钱正英、毛 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