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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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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43版)

2019-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3版)

1、公司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方法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公司将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单位债权 50 万元以上或个人债权 10万元以上的其他应收款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2)按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确定依据、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A.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确定依据

公司对单项金额不重大以及金额重大但单项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组。这些信用风险通常反映债务人按照该等资产的合同条款偿还所有到期金额的能力,并且与被检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测算相关。

不同组合的确定依据:

B.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确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按组合方式实施减值测试时,坏账准备金额系根据应收款项组合结构及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债务人根据合同条款偿还欠款的能力)按历史损失经验及目前经济状况与预计应收款项组合中已经存在的损失评估确定。

不同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a.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计提方法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本公司对于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具备以下特征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

2、上述应收账款余额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会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单项检查,以上应收账款客户与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经营正常,未发现其履约能力存在明显变化,或其他客观证据表明上述应收款项已发生减值,因此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2-3年账龄应收账款增加,主要是2018 年影视行业面临的严峻环境导致的应收账款回款周期延长所致,公司的销售信用政策未发生改变,坏账准备的计提合理充分。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复核了公司上述回复,同时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对。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公司与上述应收账款的客户合作关系正常,履约能力未发生明显变化,我们认为:公司坏账准备的计提合理充分。

问询六、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为8.91亿元,同比增长306.16%,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债务应收款6.95亿元,你公司对其计提坏账准备2,084.60万元。

(一)请说明上述股权转让及盛世骄阳债务应收款的具体构成、计算过程、收款安排、是否已逾期,并结合欠款方的履约能力与截至目前的收款进度,分析说明上述款项的收回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回复:

1、股权转让款

2018年6月19日,公司与宁波智莲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公司以73,094.65 万元的价格转让盛世骄阳100%股权;以13,019.54万元的价格转让皇氏食品公司100%股权,上述股权转让款共计86,114.19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宁波智莲应于协议生效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50%即43,057.10万元,公司已于2018年6月30日收到该笔款项,剩余50%应于合同生效后12月内(即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

2、盛世骄阳债务

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宁波智莲同意盛世骄阳对公司共计人民币26,429.55万元的债务转由宁波智莲承担全额清偿责任。宁波智莲向公司出具《债务清偿计划书》,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24 个月内向公司全额清偿,具体清偿安排为: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0%,即2,643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即2,643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80%,即21,144万元。

3、股权转让款及盛世骄阳债务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及合理性

对于因盛世骄阳及皇氏食品公司转让后形成的股权转让款及盛世骄阳的债务,并结合协议约定的还款安排,公司根据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按账龄一年以内计提3%的坏账准备,对应收宁波智莲43,057.10万元及盛世骄阳26,429.55万元分别计提1,291.71万元、792.89万元,合计计提2,084.6万元坏账准备,公司认为目前是合理及充分的。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复核了公司上述回复,同时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对。上述股权转让款及盛世骄阳的债务均按照合同的约定正常履行中,因此,我们认为:上述坏账准备的计提目前是合理及充分的。

(二)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中存在往来款4.70亿元,请说明上述款项的形成原因、欠款方的具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一往来款的具体内容、形成原因及账龄如下:

单位:万元

(二)通过对其他应收款中往来款的具体内容、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后,我们认为:其他应收款中往来款不存在应收关联方款项,也不存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版)》第七章第四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规定的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股权转让交易中宁波智莲承接盛世骄阳对公司26,430 万元的债务形成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债务,并非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复核了公司上述回复,并通过对其他应收款中往来款的具体内容、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结合年报审计中执行的函证及工商信息查询等程序,我们认为:其他应收款中往来款不存在应收关联方款项,也不存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版)》第七章第四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规定的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问询七、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存在拆借资金余额2,250万元,形成原因为公司未收回的对北广高清的返还投资款。请结合相关投资的具体过程,说明你公司对北广高清投资的会计处理过程、返还投资款的收款安排、相关款项是否逾期,并结合欠款方的履约能力与截至目前的收款进度,分析说明上述款项的收回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是否计提充分的坏账准备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对北广高清投资的具体过程

2014年5月29日,公司与北京东方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北广传媒高清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广高清”)就实施股权投资事宜签订协议书。各方约定,公司向北广高清投入资金共计4,000万元,以增资的方式取得对北广高清20%股权。如果北广高清满足2014、2015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少于2,000万元、3,500万元及其他条件,公司有权以届时合法之交易手段,以继续增加投资或股权收购的方式,增持目标公司股权,否则公司有权终止本次投资,要求交易对方返还投资或回购股份。由于北广高清未达到上述约定的业绩要求,2016年12月23日,公司与北广高清以及其他股东协定终止对北广高清的股权投资,并约定返还投资款的具体支付计划以及资金利息的计算。

截止2018年末,公司已收到返还的投资款1,750万元,但尚未完成股权工商变更手续。

(二)北广高清投资的会计处理过程及收款安排

由于北广高清2014、2015年度经营业绩未能满足协议要求,对上述股权投资所享有的权益比例及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因此2014、2015年度将该项投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历史成本计量。

2016年12月23日,公司与北广高清以及其他股东协定终止对北广高清的股权投资,并约定返还投资款的具体支付计划以及资金利息的计算,根据股权回购款支付安排,北广高清2016年12月31日应支付200万元本金,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万元本金,2017年12月31日支付1,800万元本金及资金利息;因此,2016年-2018年公司将该业务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改为其他应收款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列示。

截止2018年末,公司已收到返还的投资款1,750万元,并累计计提资金占用利息1,966.60万元。

目前,对于逾期尚未收回的2,250万元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共计4,216.6万元,由于公司原付投资款4,000万元时,已将苏向群在北京朝阳区的商品房抵押给了公司,并办理了他项权登记,该房产按照目前的市价,公司收回该笔本金及利息没有大的风险,因此未对该笔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复核了公司上述回复,同时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对。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拆借资金余额2,250万元,系北广高清应返还的投资款,同时考虑到该项投资款有房产抵押,所抵押的房产价值基本能覆盖投资款的本息。我们认为: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对该笔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是合理的。

问询八、报告期内,公司无形资产中因企业合并增加软件类无形资产1.27亿元。请说明上述软件类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相关确认与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软件类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

2018年6月30日公司完成了对筑望科技72.8%股权的收购,并委托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筑望科技合并日的全部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9)第1112-04号《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编制财务报告为目的合并对价分摊项目之: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纳入本次评估的软件著作权为筑望科技及其子公司宁波雄赳赳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丰厚软件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在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45项,明细情况如下:

(二)相关确认与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本次收购筑望科技72.8%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一企业合并》第十三条:“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第十四条:“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

1、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因此,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对合并日筑望科技自主研发的在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据评估报告,按照公允价值(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账面价值2,658,119.73元、公允价值126,771,270.89元)对其重新进行了计量和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一企业合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我们复核了公司上述回复,同时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对,并复核了合并日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在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计算过程及确认依据。我们认为:公司对合并日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在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重新进行了计量和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一企业合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问询九、报告期末,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941.万元。请说明各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计算过程与确认依据,并结合所处行业、上下游产业变化、自身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等因素,说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公司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及其判断依据,是否考虑特殊情况或重大风险等。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各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计算过程与确认依据

1、各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计算过程:

单位:万元

2、各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所得税》第十五条: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公司对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依据

公司主要从事乳制品生产销售和影视剧制作发行及信息服务等业务。乳制品主要采取直销和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直销主要包括省内商业超市、经销主要为经营商买断的方式,商业超市的货款回收期为3个月,经营商一般是先付款再发货,所以乳制品销售应收款比较少;公司电视剧发行主要分为首轮发行、多轮发行两个主要发行阶段。其中,首轮发行指电视剧首次上星播映权的转让,通常御嘉影视在电视剧拍摄过程中,将根据拍摄进度进行有针对性的推广,并与卫星电视台、影视剧销售公司和视频网站等签订销售合同。影视剧客户主要为腾讯、其他影视公司及电视台,一般货款回收期为1-2年;信息服务主要与嘀嘀、唯品会、银联、中国移动等签订相关服务协议,通过代发短信等获取服务费收入,服务费回收期一般为1-2个月。影视剧制作发行及信息服务的客户,主要为大型国企或大的平台公司,这些国有大型企业或大的平台公司,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良好的信誉,应收账款收回的风险较小。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是资产减值准备暂时性差异计提的,而资产减值准备暂时性差异又主要是根据会计政策计提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结合近几年公司的上述业务,尚未发生因客户的财务状况问题而产生实质性的坏账损失。因此,公司认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是可以转回的,并考虑了特殊情况或重大风险等原因。

综上,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所得税》第十五条之规定。

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我们复核了公司上述回复,同时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对,并复核了各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计算过程及确认依据。我们认为: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所得税》第十五条之规定。

问询十、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权益法核算的私募基金投资余额为1.65亿元。请说明上述资产涉及的具体内容,并说明将其纳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赛领皇氏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情况介绍

2016年2月14日,公司与上海赛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赛领投资基金企业”)、上海旗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旗邦管理中心”)签署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上海赛领皇氏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赛领皇氏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赛领皇氏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旗邦管理中心为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依法对该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赛领投资基金企业、西藏皇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投资公司”)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认缴出资额为限对该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对赛领皇氏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10.02亿元,其中,旗邦管理中心作为GP认缴出资额200万元;赛领投资基金企业作为LP认缴出资额49,000万元;皇氏投资公司作为LP认缴出资额51,000万元,皇氏投资公司认缴出资占比为50.90%。截止2018年12月31日,各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均为认缴额的30%。

2、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原则

赛领皇氏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从任何一个项目投资退出后收回的本金及收益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应全部按照如下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①有限合伙人出资额(累计实缴出资)回收;

②普通合伙人出资额(累计实缴出资)回收;

③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依据上述第1)项所回收的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获得8%的年均收益率;

④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获得截止分配时点,依据其在投资项目中的实缴出资比例,应当获得的所有投资项目累计全部可分配现金中的相应部分,扣除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后的金额;

⑤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追赶收益:当满足前述分配之后,仍有剩余,则应将相当于上述第3)款计算的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分配金额除以80%再乘以20%的金额分配给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其中的60%作为绩效管理费分配给管理人,4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⑥超额收益分配:剩余金额中的80%、12%及8%分别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

赛领皇氏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来源于临时投资收益(如购买的理财产品)和其他收入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合伙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在全体全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亏损和债务承担

赛领皇氏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弥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合伙企业的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事务的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即视为GP旗邦管理中心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将聘任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旗邦管理中心应将其对合伙企业的管理职责及权力全部授予管理人实施。

4、投资决策程序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GP应委托管理人专门为合伙企业设置由投资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机会进行专业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LP赛领投资基金企业的关联公司委派3名,其他股东委派2名。投资决策委员会按一人一票制表决,每次投资决策委会会议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决权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决票数赞同的表决结果方为通过。

(二)权益法核算的私募基金投资的具体内容

其他非流动资产中权益法核算的私募基金投资余额为1.65亿元,其中:出资额1.53亿元、权益调整0.12亿元。

(三)纳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

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从管理层持有意图划分,可以分为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根据赛领皇氏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设立赛领皇氏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从事投资业务,主要通过获得、持有及处置股资组合公司,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对投资的进入和退出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其表决规则为“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决票数赞同的表决结果方为通过”。

根据上述对合伙企业主要业务的决策权,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及风险报酬的承担和分配来看,公司判断皇氏投资公司对赛领皇氏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投资具有共同控制权,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因此,公司将该项投资纳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核算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我们复核了公司上述回复,同时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合伙协议》等证据进行了核对。并根据上述对合伙企业主要业务的决策权,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及风险报酬的承担和分配来看,公司判断皇氏投资公司对赛领皇氏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投资具有共同控制权,采用权益法核算,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我们认为:公司将该项投资纳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核算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问询十一、报告期内,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7,908.10万元。请补充披露上述金额的计算过程,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转让盛世骄阳及皇氏食品公司100%股权,处置日为2018年6月30日,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之规定,即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即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我们复核了公司上述回复,同时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对,并复核了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我们认为: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7,908.10万元,其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问询十二、报告期内,公司已转让盛世骄阳100%股权,但仍存在两笔对盛世骄阳的担保,合计金额为1,896.10万元。请结合盛世骄阳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相关风险,如是,请充分提示风险,并说明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回复:

(一)盛世骄阳100%股权转让时,公司对盛世骄阳的担保的本金余额为13,515万元,至2018年12月31日,担保余额为1,896.10万元,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披露日,公司仍有两笔对盛世骄阳的担保,余额共计596.86万元:

1、2016年5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为盛世骄阳与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公司为该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6,000万元,担保期限为3年,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披露日,实际担保余额为471.82万元。

2、2016年6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为盛世骄阳与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公司为该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担保期限为3年,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披露日,实际担保余额为125.04万元。

盛世骄阳100%股权交割后,其均按期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偿还借款后,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应解除,未发生因盛世骄阳未按期偿还相关借款导致公司被债权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2018年6月,公司公开挂牌转让盛世骄阳100%股权,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对方宁波智莲承诺对公司的上述担保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如因盛世骄阳未能按期偿还相关借款导致公司被债权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或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宁波智莲应当于公司被相关债权人要求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之日直接向相关债权人偿还款项或向公司全额支付公司因实际履行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

综上,公司认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及风险较小。

问询十三、年报显示,盛世骄阳原控股股东徐蕾蕾至今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已于2018年3月16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案已于2019年2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请补充披露该事项截至目前的最新进展以及后续安排。

回复:

2019年5月7日,公司已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桂01民初236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徐蕾蕾、孔晓共同向原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67,531,600元;

(二)被告徐蕾蕾按照以1元价格向原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2,405,300股,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三)被告徐蕾蕾、孔晓承担原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一审律师费500,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63,803.1元。

案件受理费382,27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徐蕾蕾、孔晓负担。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予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判决系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在上诉期限内,最终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为此,徐蕾蕾业绩承诺的履约尚存在一定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