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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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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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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届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对上述承诺的履行。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毛嘉明、李金澄、吴学民、张绍雄、林材波、蔡瑞珍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对上述承诺的履行。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况,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终止股价稳定的预案条件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均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终止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按顺序采取下列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但是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自增持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以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低于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超过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30%。

公司在未来三年内选举或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关承诺。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的实施程序

当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实施程序

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其增持前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

当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若公司未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程序,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当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若公司控股股东未按本预案执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当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增持或未按稳定股价预案执行的,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对于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公司作出承诺如下:公司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确认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对于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公司控股股东远益国际作出承诺如下: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对于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承诺:本人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分别就各自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承诺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会计师毕马威华振承诺

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承诺:本所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懋德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懋德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国家相关司法机关有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拟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同时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此外,公司还将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以填补因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发行人未来实行股权激励,该等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发行人和公众利益,加强发行人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2)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采取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并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或拟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一旦生效,公司即会严格履行该等承诺事项。同时,公司将积极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履行其在公司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执行有关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如约履行在上市过程中出具的各项公开声明或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同时,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以及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公开承诺的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直至本人履行承诺。

(三)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执行有关约束措施。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发行人利润分配作为公开承诺的履约担保,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分红,直至本公司履行承诺。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以及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如有)作为公开承诺的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直至本人履行承诺。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本人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本人,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原材料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电子布最主要的原材料为电子纱,由于电子纱行业属于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初始及后续投入较大,行业准入门槛较高,电子纱生产厂商一般为规模较大的企业,生产厂商数量较少。发行人主要产品为中高端超薄、极薄电子布,主要原材料分别为超细、极细电子纱,因受技术限制,目前可量产超细、极细电子纱的生产厂商数量较少,且极细纱是由日本、美国等少数原材料厂商主导。

报告期内,公司从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同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超过90%,存在原材料供应商集中的风险。如果主要供应商经营状况或者与公司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替代供应商,导致原材料供给不足,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盈利能力。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电子布行业的上游原材料主要为电子纱,其占电子布成本约为50%-60%左右,电子纱的价格波动将影响电子布行业的生产成本和利润水平。电子纱的价格受到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而波动。若未来电子纱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可能对公司生产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盈利的稳定性。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电子布主要用于覆铜板的生产,而覆铜板行业同样为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行业主要从业者为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总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均在70%左右,呈现客户集中度高的特征。

公司产品电子布是生产覆铜板的主要基材之一。覆铜板生产厂商通常会对其电子布供应商实施严格的资质审查,经过考察、测试、评估后建立合作关系。虽然公司已与覆铜板行业内的知名厂商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是若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发生变化,或该客户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减少对公司的采购,将对公司的电子布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四)行业竞争激烈导致的产品价格下跌的风险

虽然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品牌效应,在中高端电子布行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力,但是不排除未来可能会有追赶或者新进入电子布行业的厂商,通过压低价格的方式与公司展开竞争。同时,公司现在的竞争对手亦会采取降价的方式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公司存在因产品价格下跌导致的利润水平下降、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下游行业需求变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电子布和其下游覆铜板行业、印制电路板行业是电子电路产业链上紧密相连的上下游基础材料行业,并应用到各类终端的电子电气产品。宏观经济波动以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状况将会对公司所在行业的状况产生影响。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电子信息制造业运行情况报告》,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2月,我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速分别为10%、13.8%、13.1%和6.0%,2019年1-2月增速回落明显。若未来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增速持续下降,下游行业的整体需求增速趋缓,将对公司产品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产品电子布的终端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其他为汽车电子材料、服务器等。2016年起高端布已成为公司收入占比最高的种类,而公司高端超薄布、极薄布产品终端应用于对产品性能要求最高的电子设备,主要为苹果、华为等智能手机。

根据国际知名市场研究机构IDC的预计,2019年全球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将下滑0.8%,降至13.9亿部。根据瑞士信贷统计,2019年第一季度全球智能手机产量将达到2.89亿部,环比下滑19%,为五年来最低水平。根据2019年1-3月经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报告,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下降-24.12%、-20.40%。

若电子布终端市场总体需求进一步放缓,苹果、华为等主要智能手机厂商因终端消费者需求下降、企业自身经营策略、相关诉讼等原因,导致其产品销售下降,将对其超薄布、极薄布的需求下降,电子布市场竞争程度加剧,公司将面临产品销量及价格下降、经营业绩同比下滑等不利影响。

(六)贸易摩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部分原材料采购于日本和美国,部分产品销往韩国、日本。受全球经济复苏缓慢的影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抬头的迹象,不排除上述国家在未来会对他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状况可能将会受到负面的影响。

2018年,中美出现贸易摩擦,中美两国互相加征产品关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自美国原材料供应商AGY采购原纱情形,其中美国AGY为发行人重要原材料极细纱、超细纱的主要供应商之一。2016年至2018年,发行人自美国AGY采购原纱金额分别为3,084.83万元、5,826.21万元、732.15万元,占比分别为10.22%、15.03%、2.57%。

中美贸易摩擦对市场消费信心和能力带来不利影响,市场总体需求增速下降;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公司从美国AGY进口的原纱,从2018年9月起实行加征关税税率5%,从2019年6月起提高加征关税税率至10%。公司向美国出口的玻璃纤维布,从2018年9月起实行加征关税税率10%,从2019年5月起提高加征关税税率至25%。但若公司未实施有效的应对措施,则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将产生不利影响。

十、审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自审计基准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公司2019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公司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1900599号)。2019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481.93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4.1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061.83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0.40%;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834.45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5.99%。公司2019年1-3月经营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系:电子布终端市场总体需求进一步放缓、以苹果为代表的高端智能手机销售同比下降、竞争程度加剧。

公司预计2019年1-6月营业收入为31,406 万元至31,825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5.00%至24.0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011万元至6,131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5.08%至23.58%;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5,780 万元至5,900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8.00%至26.50%。(上述有关公司 2019 年1-6月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估计,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发行人前身宏和有限成立于1998年8月13日。2016年8月8日,经宏和有限创立大会通过,宏和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变更是以截至2016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宏和有限账面净资产792,430,258.97元为基数,按照1:0.946的比例折为75,000万股,超出股本部分的净资产余额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2016年9月2日,发行人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607393912M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发起人包括远益国际、SHARP TONE、UNICORN ACE、INTEGRITY LINK、嘉茵投资、澄华投资、雄昱投资、力章投资、台宣投资、FUSECREST。公司由宏和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成,所有资产、债务全部进入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继承。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为79,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8,78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00%。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二)相关人员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有10位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远益国际实际控制人为王文洋先生及其女儿Grace Tsu Han Wong女士,持有发行人83.34%的股份;SHARP TONE、UNICORN ACE、INTEGRITY LINK、FUSECREST实际控制人为王文洋先生,分别持有发行人3.65%、3.65%、3.13%、0.14%的股份。除此之外,上述股东间无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为一家主要从事中高端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全球领先的中高端电子级玻璃纤维布专业厂商。

公司主要产品为中高端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系列产品,主要包括极薄型(厚度低于28μm)、超薄型(厚度28-35μm)、薄型(厚度36-100μm)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电子级玻璃纤维布为特定规格之玻璃纤维纱织造而成,具有绝缘、高强度、高耐热、高耐化学性、高耐燃性、电气特性佳及尺寸安定性佳等优点,为制造电子产品核心铜箔基板的重要原料,使基板具备优质的电气特性及机械强度等性能需求,从而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及笔记本电脑、服务器、汽车电子及其它高科技电子产品。

公司成功研发超薄布和极薄布,且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从而获得了下游众多国内外知名客户的多年持续认可,如下游客户松下、日立、台光、台耀、联茂、生益科技、超声、DOOSAN等知名公司,全面进入全球领先智能手机厂商供应链。

目前在高端电子布领域,公司是全球少数具备极薄布生产能力的厂商之一,成功打破国际垄断,实现我国电子布行业历史性的突破,成功降低了国内市场对进口产品的依赖。根据台湾工研院统计,2015年公司在高端电子布(超薄布和极薄布)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第一。

公司主营业务自成立以来未发生变化。

(二)主要产品销售情况

公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主要采用直销的销售模式;按贸易方式可分为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

国内销售指产品销售给中国境内的公司,货物由发行人直接交付客户,产品交付所在地为中国境内;出口销售分为直接出口和深加工结转模式。

直接出口指产品通过海运等方式直接销往国外或产品运往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运至客户,若通过海运等方式直接销往国外则产品交付所在地为中国境外,若通过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运至客户,则产品交付所在地为中国境内。

深加工结转是指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进行深加工后的产品转至另一企业进一步装配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产品交付所在地为中国境内。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销售网络体系,配备了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技术支持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以产品研发为市场切入点,确保能够快捷响应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三)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

公司根据原材料对最终产品品质影响程度,将原材料分为:A类原材料(对最终产品品质影响大,易引起重大品质、环境问题的产品,如原纱);B类原材料(对最终产品品质影响不大,但易引起一般品质问题的产品);C类原材料(对最终产品品质影响很小或不直接影响最终产品品质的产品,如包装材料,以及一次性或临时性使用数量较少的原材料)。

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为原纱,属于A类原材料。公司对A类原材料供应商执行更为严格的考核标准,供应商需进行书面评估、样品评估和现场评估,评估全部合格的供应商才加入到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册》,并对其进行持续考核。

公司生产部门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月度销售计划制定相应的月度生产计划,管理部根据生产计划,结合往年同期数据,预测原材料需求计划量,并与现有库存相比较,在考虑安全库存的基础上确定月度物料采购计划。

(四)行业竞争情况

电子布行业属于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生产厂商数量不多。在中低端电子布领域,由于技术门槛较低,生产厂商相对较多,竞争激烈。而在高端电子布领域,由于有较高的技术门槛,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

(五)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经过多年积累和发展,本公司已具备完整的技术研发体系和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坚持提供差异化高端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模式,重点发展高端产品,以获取较大的产品附加价值。目前,无论在技术研发、产品结构、质量控制、管理和业务布局,还是在品牌和客户资源,公司都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优势,这为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台湾工研院统计,2015年公司在高端电子布(超薄布和极薄布)市场占有率为26%,位居全球第一。

五、发行人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概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金额:万元

2、主要生产设备

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设备主要包括:织布机、退浆机、处理机、卷取机、浆纱机、整经机、整浆机、探测器等。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上述生产设备及单项原值超过300万的机器设备情况如下所示:

金额:万元;数量:台

尽管公司部分机器设备成新率较低,但公司利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对设备持续地进行技术改造,保障了机器设备的实际使用效果。

3、房屋建筑物

截至2019年2月19日,发行人的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

(二)主要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情况如下:

2、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共拥有12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

公司目前开展业务所需的商标为上述12项商标,该等商标均是属于公司的注册商标,公司已取得其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商标使用权和商标专用权,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述商标,上述商标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授权其他关联方使用或其他权利的限制的情形。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拥有和使用的注册商标均属于现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第17类别“绝缘材料、绝缘织物;绝缘用玻璃纤维;绝缘用玻璃纤维织物;绝缘胶布和绝缘带;绝缘胶带;绝缘耐火材料;电介质(绝缘体);绝缘毡”和第24类别“玻璃布;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

① 公司拥有商标具体情况

公司目前拥有12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其中,8项商标为发行人申请取得,4项商标为发行人自宏仁企业集团受让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5月26日,宏和有限与宏仁企业集团签署《商标许可合同》,宏仁企业集团授权宏和有限于2011年5月26日至2014年7月20日期间无偿使用注册号为3376278、3939485、3939486及1460698的注册商标(以下合称“核心商标”)。2014年7月21日,宏和有限与宏仁企业集团续签《商标许可合同》,授权宏和有限继续使用上述商标,使用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2015年6月、2016年7月,宏和有限与宏仁企业集团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宏仁企业集团将上述与发行人相关的4项核心商标无偿转让给宏和有限。上述核心商标均已于2017年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取得的商标档案查询结果,截至2019年4月25日,上述发行人自宏仁企业集团受让取得的4项核心商标的注册信息如下:

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控制企业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不存在与发行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前述4项商标属于现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第24类别“玻璃布;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

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档案查询结果,截至2019年4月25日,宏仁企业集团注册或使用的境内商标情况如下:

宏仁企业集团及下属公司(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均不从事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的生产和经营业务,不存在注册或使用任何与上述核心商标涉及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相同或近似的境内外注册商标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2)实际控制人王文洋先生及其女儿Grace Tsu Han Wong女士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境内外企业大部分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性投资管理企业、一般投资或投资贸易类企业、皮革及服装设计销售企业,仅广州宏仁、无锡宏仁、宏信塑胶、无锡宏义、宏昌电子、珠海宏昌、SWEETHEART GROUP LIMITED的经营业务涉及生产制造,但该等企业均未从事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的生产和经营业务,均不涉及经营上述核心商标用于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档案查询结果,截至2019年4月25日,上述发行人关联企业申请或已经取得的境内商标情况如下:

根据商标注册信息,上述关联方注册和使用的商标与发行人自宏仁企业集团受让取得的核心商标分属于不同商品类别,不涉及《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控制企业不存在使用、持有与上述发行人上述核心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不存在因此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核心商标转让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均已完成,发行人已取得上述核心商标专用权,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述商标。截至目前,上述核心商标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或存在纠纷争议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就上述核心商标转让事项,宏仁企业集团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补充确认函》,确认与发行人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及《商标转让协议》等全部商标交易协议均已履行完毕;发行人为上述商标的唯一合法权利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单独享有并行使核心商标的完整权利;双方就上述商标权许可及转让事宜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

公司与宏仁企业集团就上述商标转让事项不存在其他争议、诉讼、仲裁、纠纷或潜在纠纷。

因此,上述核心商标授权许可及转让事项均已完成,发行人为上述商标的唯一合法权利人,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转让双方就上述商标权许可及转让事宜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3)发行人不存在利用宏仁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境外注册商标从事境外销售的情形

发行人境外销售产品的外观、包装等使用商标、生产商标识等内容,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自有商标、名号及企业名称,发行人及子公司均以自身名义参与境外销售,不存在使用其他企业商标、标识的情形。

发行人主要产品属于工业制成品,交易双方合作关系主要系基于对发行人作为独立主体所生产的产品的长期信赖,在实际业务中,相关注册商标对发行人销售的影响有限。

截至2019年4月25日,除宏仁企业集团持有前述注册号为3376260、1223042的2项境内注册商标外,宏仁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未拥有任何境外注册商标。

在境外销售业务中,发行人以自身名义与交易对方签署并履行协议约定,交易文件中不涉及对使用交易双方以外其他第三方持有的境外注册商标作出约定的内容,亦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或标注宏仁企业集团及其其他下属企业境外注册商标的情形。

3、专利

截至2019年2月19日,发行人已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共有43项:

公司为上述专利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述专利。截至目前,公司上述专利状态为有效,不存在设置抵押等担保权利,以及其权利的行使受担保或其他权利的限制的情形,其取得和使用不存在重大变化。

(三)房屋建筑物租赁情况

截至2019年2月19日,发行人租赁的房屋建筑物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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