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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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9-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公告编号:2019-057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6月12日上午10时在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1,212,0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127%;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2,390,9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987%;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821,1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1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9,627,2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30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363,6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0%;反对263,52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363,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0%;反对263,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363,6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0%;反对263,52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363,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0%;反对263,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363,6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0%;反对263,52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363,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0%;反对263,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9年5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