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暨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 ST罗顿 编号:临2019-045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暨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强制执行申请受理
●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强制执行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承包金62,811,769.30元(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为58,761,769.3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4,050,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1,445,773.30元(以应付而未付的承包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具体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被申请人实际履行日期为准);承租期间截至2018年6月30日拖欠的水电费及各项杂费共计4,445,148.51元,具体应支付的水电费及各项杂费金额以2019年3月31日截止时间为准。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有酒店公司60.02%股权,若酒店公司通过强制执行收回上述款项,将增加公司收回款项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由强制执行结果确定,目前尚无法准确估算。
2019年4月3日,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收到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日签发的《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海仲字第1039号】,其与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案已仲裁终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号)。
因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海仲字第1039号】所裁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酒店公司的合法权益,酒店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2019 年6 月12日,酒店公司收到了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实施用)((2019)琼01执382号),经法院审查,酒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人民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
(二)被申请人: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人民大道68号金海岸罗顿大酒店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世远
(三)申请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事项及理由
(一)执行依据
(2018)海仲字第1039号
(二)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承包金62,811,769.30元(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为58,761,769.3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4,050,000.00元);
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1,445,773.30元(以应付而未付的承包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具体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被申请人实际履行日期为准);
3、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承租期间截至2018年6月30日拖欠的水电费及各项杂费共计4,445,148.51元,具体应支付的水电费及各项杂费金额以2019年3月31日截止时间为准。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8)海仲字第1039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本次强制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有酒店公司60.02%股权,若酒店公司通过强制执行收回上述款项,将增加公司收回款项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由强制执行结果确定,目前尚无法准确估算,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实施用)((2019)琼01执382号);
2、《强制执行申请书》。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