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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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公告

2019-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9-057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2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王议农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013,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9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9,861,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672,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李斌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200,013,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72,8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涛、李斌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13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6月13日(星期四)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二层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2日15:00至2019年6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6月6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7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013,025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9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9,861,525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3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1,5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议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013,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存档。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负责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张学兵

见证律师:

刘涛

李斌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