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19-040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6月1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12日至6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2日15:00至6月13日15:00。
2、股权登记日:2019年6月6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徐文静先生(公司董事长程涌先生因公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鉴于公司无副董事长一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徐文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7,69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020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7,62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971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54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52%,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46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95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95%。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董事长程涌先生因公缺席本次股东大会,鉴于公司无副董事长一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徐文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6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3%;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5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2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46%。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五)审议并通过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六)审议并通过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七)审议并通过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八)审议并通过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九)审议并通过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97,6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2%;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5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89%;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5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2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46%。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5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2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46%。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97,6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3%;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49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31%;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23%;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46%。
(十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肇庆奥士康科技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66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5%;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三、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做了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19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霞、黄小苏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3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2019年5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 公司2019年5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2019年4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2019年4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6. 公司2019年4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7. 公司2019年4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经办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2019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19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5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在2019年6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如下议案:
1. 《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关于终止〈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
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7.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8.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9.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0. 《关于聘请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 《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12.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4. 《关于签署〈肇庆奥士康科技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的议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6月13日15:00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12日15:00至2019年6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97,69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0207%,其中: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7,62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9712%。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9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54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46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958%;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95%。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公司董事长程涌先生因公缺席本次股东大会,鉴于公司无副董事长一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徐文静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提出新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提出新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公司董事长程涌先生因公缺席本次股东大会,鉴于公司无副董事长一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徐文静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即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一)段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 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7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2.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
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4. 《关于终止〈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6.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7.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8.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9.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6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9%;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 《关于聘请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
11. 《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12.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7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
13.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4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9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31%;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3%;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
14. 《关于签署〈肇庆奥士康科技产业园项目投资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第三、十二项议案须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壹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
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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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苏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王玲
二〇一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