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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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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066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和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的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涉案金额约为25,470.36万元,其中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的预计涉案金额为9,894.60万元,其他累计诉讼预计涉案金额为15,575.76万元。

●目前部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约为25,470.36万元。其中,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发布的《关于为他人担保事项核查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中披露,经自查,公司发现存在未经公司有决策权限的决策机构批准,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的事项,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担保事项中尚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的预计涉案金额为9,894.60万元;其他累计诉讼预计涉案金额为15,575.76万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其他累计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三)累计案件金额统计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担保事项中尚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的预计涉案金额为9,894.60万元,其他累计诉讼预计涉案金额为15,575.76万元,累计涉案金额约为25,470.36万元。

二、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发布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担保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中披露了《担保情况统计表》,目前第12笔、第15笔担保事项发生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安保理”)与刚泰控股、上海酷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呷贸易”)、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益安保理

被告方:刚泰控股、酷呷贸易、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4月23日,益安保理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刚泰控股、酷呷贸易、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连带给付益安保理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800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23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8,816.67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1,215元及通知费用人民币328元;(2)判令刚泰控股、酷呷贸易、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给付益安保理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19.65%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2019年4月23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220,516.67元);(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10,000元、律师费、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以上第一、二、三项已明确的金额合计人民币8,285,876.33元。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备注: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刚泰控股并未收到法院发来的该案件相关诉讼文书,公司自刚泰集团收到的《民事起诉状》中知悉刚泰控股已被列为被告之一,故予以公告。

(二)马荣荣女士诉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刚泰控股、徐飞君女士、张炜磊女士、赵瑞俊先生、周锋先生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马荣荣女士

被告方: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刚泰控股、徐飞君女士、张炜磊女士、赵瑞俊先生、周锋先生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5月21日,马荣荣女士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徐建刚先生给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0,660,119.65元;(2)判令徐建刚先生给付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本金人民币90,660,119.65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3)判令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刚泰控股、徐飞君女士、张炜磊女士、赵瑞俊先生、周锋先生对上述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备注: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刚泰控股并未收到法院发来的该案件相关诉讼文书,公司自刚泰集团收到的《起诉状》中知悉刚泰控股已被列为被告之一,故予以公告。

三、其他累计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控江支行”)与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置业集团”)、刚泰矿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光大银行控江支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刚泰置业集团、刚泰矿业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5月28日,光大银行控江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控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5月5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934,214.37元;(2)刚泰控股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3)判令刚泰控股偿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80,000元;(4)判令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刚泰置业集团、刚泰矿业对第一、第二、第三项诉请中刚泰控股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2日,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国鼎黄金归还贷款本金56,748,471.97元,利息1,138,344.20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8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诉讼请求1中国鼎黄金应还本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费用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4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1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银行存款人民币57,886,816.1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恒丰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3月21日,恒丰银行杭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国鼎黄金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424,125元,复利1,532.32元,逾期罚息58,906.25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此后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本息暂合计50,484,563.58元;(2)判令国鼎黄金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0元;(3)判令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对国鼎黄金欠原告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费用暂合计50,514,563.58元。

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1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银行存款人民币50,514,563.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四)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与刚泰控股服务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扬联众

被告方: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2月签订《刚泰珠宝品牌基础建设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刚泰珠宝品牌基础建设的相关服务。2019年5月,原告向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控股向原告支付服务费82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14,000元,以上共计1,242,000元。(2)判令刚泰控股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5月30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103民初18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刚泰控股的银行存款1,24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四、关于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2019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安徽分公司”)与略展贸易、刚泰集团、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鸿内贸易、天健投资借款合同纠纷案有新的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一)长城资管安徽分公司与略展贸易、刚泰集团、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鸿内贸易、天健投资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长城资管安徽分公司

被告方:略展贸易、刚泰集团、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鸿内贸易、天健投资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7日,长城资管安徽分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略展贸易向原告还款1,6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67,111元(暂计至2019年4月16日,之后的利息应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6%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刚泰集团、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对于鸿内贸易对上海兆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熠贸易”)金额为10,104,360元的应收账款、对上海稀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稀田实业”)金额为10,291,110元的应收账款、对嘉善骏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善骏龙”)金额为60,187,950元的应收账款、对上海必利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利汇实业”)金额为37,368,800元的应收账款、对上海砺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善贸易”)金额为29,563,680元的应收账款,原告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4)确认对于天健投资对上海永星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星威贸易”)金额为40,506,600元的应收账款、对上海力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善贸易”)金额为136,973,667.25元的应收账款,原告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5月17日,长城资管安徽分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略展贸易向原告还款1.82亿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8万元(暂计至2019年5月30日;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11月28日的利息,应以2,400万元为基数;2019年11月29日之后的利息,应以1.82亿元为基数;均按年息16%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付时止)。合计:183,280,000元;(2)判令被告刚泰集团、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对于鸿内贸易对兆熠贸易金额为10,104,360元的应收账款、对稀田实业金额为10,291,110元的应收账款、对嘉善骏龙金额为60,187,950元的应收账款、对必利汇实业金额为37,368,800元的应收账款、对砺善贸易金额为29,563,680元的应收账款,原告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4)确认对于天健投资对永星威贸易金额为40,506,600元的应收账款、对力善贸易金额为136,973,667.25元的应收账款,原告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五、风险提示

1、关于上述“为他人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案件”: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发布《关于涉及为他人担保事项核查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披露,公司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告披露“经向徐建刚先生及刚泰矿业询问,其回复称,未经刚泰控股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共计16笔,涉及金额约42亿元,目前尚未偿还的本息合计约34亿元”;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发布《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中已对刚泰控股提起诉讼的案件有6起,预计涉案金额为8.1亿元。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披露,违规担保事项中新增对刚泰控股提起诉讼的案件1起,预计涉案金额为1,696.71万元。因上述担保涉及金额较大,如徐建刚先生和控股股东不能偿还相关借款,上述担保事项作为公司或有负债,有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2、关于上述“其他累计涉及诉讼案件”:截至目前,部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3、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

4、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067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19年6月12日至6月14日,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日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

(二)2019年4月11日,公司发布《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为他人担保事项核查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其中提到,公司近日发现,在部分借款纠纷案件中,存在由公司提供担保嫌疑,经自查,相关担保均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实际控制人徐建刚先生相关,但均未经公司有决策权限的决策机构批准,属于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

(三)2019年4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担保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32号),并于2019年4月11日披露了相关内容(公告编号2019-024)。2019年4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担保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就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四)2019年4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拍卖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37号),并于2019年4月12日披露了相关内容(公告编号2019-026)。2019年4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拍卖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就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五)2019年4月12日,公司发布《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其中提到,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刚泰矿业、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关于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产管理”)诉刚泰矿业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经红塔资产管理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刚泰矿业名下证券代码为600687刚泰控股的365,440,057股的股票;关于红塔资产管理诉刚泰集团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经红塔资产管理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刚泰集团名下证券代码为600687刚泰控股的174,299,695股的股票。2019年5月31日,公司发布《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其中提到,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控股股东刚泰矿业及刚泰集团发来的《关于股权司法拍卖结果的告知函》,获悉上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本次司法拍卖流拍。

(六)2019年4月30日,公司发布《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如下:“1. 如财务报表附注11.1和11.2所述,刚泰控股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事项、对外融资借款事项涉及借款本金共计441,700.88万元,其中:(1)担保事项金额427,700.88万元,刚泰控股作为共同担保人的借款本金426,700.88万元,作为单一担保人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2)对外融资借款事项,作为借款人的借款本金14,000万元。由于刚泰控股与关联方担保、对外融资借款和印章管理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担保和对外融资借款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2. 如财务报表附注5.5所述,截至2018年12月31日,刚泰控股存货余额520,118.92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45.82%,其中翡翠原石、玉器438,019.06万元,占期末存货余额的84.22%。由于翡翠的特殊属性,其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玉石品质、工艺水平、消费者的审美偏好和物质条件的影响,并且其划分等级复杂,市场上无统一的价格标准,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翡翠类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刚泰控股2018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18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七)2019年4月30日,公司发布《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其中提到,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于2019年5月6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八)2019年5月11日,公司发布《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甘肃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其中提到,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1号);刚泰控股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建刚先生、副董事长周锋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赵瑞俊先生、独立董事王小明先生于2019年5月9日收到甘肃证监局《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刚、周锋、赵瑞俊、王小明等4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2号)。

(九)2019年5月21日,公司发布《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其中提到,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甘调查字2019017号);刚泰控股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建刚先生、副董事长周锋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赵瑞俊先生、独立董事王小明先生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分别为:甘调查字2019018号、甘调查字2019019号、甘调查字2019020号、甘调查字2019021号)。

(十)2019年6月11日,公司发布《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63),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十一)除已披露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十二)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三)经公司自查,并书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