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19年6月17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78,837,222.7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5月21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54,958,072.32 份)的50.8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78,837,222.7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费用明细如下:律师费40,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0,000元人民币,合计为50,000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6月1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对《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上述文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20号)注册并将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更新。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调整内容在本基金最近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修改变更注册的内容。
2、方案的实施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变更注册事项如下,正式实施日为2019年6月18日。
(1)变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及业绩比较基准
1)投资目标由原来的“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调整为“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删除投资范围中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国债期货,增加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明确“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以及《基金合同》中其他涉及上述投资标的的内容。
3)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调整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2)变更基金相关费率
1)管理费率:管理费率由原来的0.7%下调为0.3%;
2)托管费率:托管费率由原来的0.2%下调为0.1%;
3)赎回费: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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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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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I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I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保持不变。
(3)变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删除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关于收益分配次数及比例限制条款并补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的原则性规定,即由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其他变更
《基金合同》、《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变更内容的一并修订,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其他实际情况进行适应性修改。
本次《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2。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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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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