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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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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相关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3)、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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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

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23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目前本基金处于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正常运作中。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一个保本周期将于2019年6月24日到期。

鉴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即将届满,且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尚未能具备避险策略基金保本保障机制的条件。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仍为519198。

现将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安排及转型为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1、依据《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本次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2019年6月24日(含)至2019年6月28日(含)。

2、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具体规则如下:

1)目前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和直销电话委托渠道开通与以下基金的转换: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万家债券,基金代码:161902)、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优选,基金代码:161903)、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万家红利,基金代码:161907)、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万家添利,基金代码:161908)、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基金代码:A类:161910,C类:006085)、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万家180指数,基金代码:519180)、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简称:万家和谐(前),基金代码:519181)、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引擎,基金代码:519183)、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精选,基金代码:519185)、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稳增,基金代码:A类:519186,C类:519187)、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恒利,基金代码:A类:519188,C类:519189)、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双利,基金代码:519190)、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新利,基金代码:519191)、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货币,基金代码:A类:519508,B类:519507,R类:519501)、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日日薪,基金代码:A类:519511,B类:519512,R类:519513)、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瑞丰,基金代码:A类:001488,C类:001489)、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瑞兴,基金代码:001518)、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品质生活,基金代码:519195)、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简称:万家新兴蓝筹,基金代码:519196)、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颐达,基金代码:519197)、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鑫安,基金代码:A类:003329,C类:003330)、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鑫璟,基金代码:A类:003327,C类:003328)、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瑞富,基金代码001530)、万家1-3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1-3年政策性金融债,基金代码:A类:003520,C类:003521)、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家享纯债,基金代码:519199)、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鑫丰,基金代码:A类004079,C类004080)、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消费成长,基金代码:519193)、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基金代码:519212)、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鑫享纯债,基金代码:A类:003747,C类003748)、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量化睿选,基金代码:004641)、万家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中证1000指数增强,基金代码:A类:005313,C类:005314)、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经济新动能,基金代码:A类:005311,C类:005312)。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委托,万家颐和可转入至万家货币R类份额、万家日日薪R类份额。

2)基金转换不设最低转出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或转换出。

(3)自动转为“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为“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操作为转为“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19年6月28日。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6、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7、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8、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至少50%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9、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转换转入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10、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因本次转型而持有的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期将从其原保本基金份额登记日起连续计算。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自动转为“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请求解决。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三、转型为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运作

1、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2019年6月29日起,《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申购的基金份额,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默认选择转为“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自2019年7月1日起,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业务。关于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规则请参阅《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率、收益分配等详见《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相关业务开通情况及具体操作事宜详见本公司后续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到期后转型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wjasset.com)或拨打服务电话(400-888-0800,或95538转6)了解详情。

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型安排做适当调整。

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该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该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该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公告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23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每3年为一个周期。目前本基金处于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正常运作中。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一个保本周期将于2019年6月24日到期。

鉴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即将届满,且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尚未能具备避险策略基金保本保障机制的条件。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依据《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拟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依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中基金投资(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根据《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次转型实际情况做相应修改,同时删除“保本保障机制”、“基金保本的保证”、“保本周期到期”等保本相关章节和条款。本次保本周期到期转型及法律文件修订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2019年6月24日(含)至2019年6月28日(含)。自2019年6月29日起,《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变更后的《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及《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于公司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wjasset.com)或拨打服务电话(400-888-0800,或95538转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万家颐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