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临2019-052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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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4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54,031股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8年11月14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截至2019年5月13日,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届满,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54,031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本次现金分红及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00股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54,031股,即119,745,9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预计本次利润分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923,790.70元(含税),转增股本47,898,388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9,745,969×0.3÷120,000,000≈0.30元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19,745,969×0.4÷120,000,000≈0.4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0)÷(1+0.40)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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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胡锦生先生、胡健先生、胡爱敏女士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不参与现金分红。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6月19日至登记日:2019年6月24日),如因自行派发股东证券账户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个人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5)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股份溢价发行所形成,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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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67,898,388股摊薄计算的2018年度每股收益为0.56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司太立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7718605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