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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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9-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9-028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本公司A 股股票在2019年6月17日、18日和1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并向实际控制人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或“本公司”)A股股票在2019年6月17日、18日和1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 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的情况

1、经公司自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前期披露的信息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我公司关注到某集团在沈投资新能源汽车事项,该事项与本公司无关,部分网民涉本公司传言不实。除此之外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除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经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函证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涉及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 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 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是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网站,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0日

股票代码: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9-029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杯汽车”)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车辆”)为被告人

●诉讼请求的金额:债权7174753.20元,利息7318250元。

●该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需以法院最终审理情况及年度审计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五莲县人民法院(2019)鲁1121民初1694号《应诉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日发”)

被告:金杯车辆(被告人一)、金杯汽车(被告人二)

(二)案由:债权债务纠纷

(三)日照日发起诉理由

原告系日照市车辆制造总厂(以下简称“日照制造总厂”)改制而来,其承接了日照制造总厂的债权债务,2006年6月13日被申请破产,法院依法受理。被告金杯车辆由金杯汽车与日照制造总厂共同出资组建。2002年7月18日,被告金杯汽车(甲方)、沈阳汽车制造厂(乙方)、沈阳汽车齿轮厂(丙方)与日照制造总厂(丁方)签订了《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清算协议》,该协议约定,协议四方同意被告金杯车辆偿付所欠日照制造总厂的债务。被告金杯车辆共欠日照制造总厂债务33886725.19元,其中股权转债权2733169,24元。四方同意以下列资产和议定的方式偿付:1、车架厂新厂区项目按实际投入额7174753.20元抵偿日照制造总厂的债务, 由承接方承担相应的义务,所有权转让协议由被告金杯车辆、日照制造总厂与车架厂三方另行约定。2、以被告金杯车辆的资产及其提供的甲、乙、丙方所属企业生产的产品、闲置设备、资产偿还。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金杯车辆以厂房、面包车等抵账7274753.20元,其中面包车抵债10万元,沈阳车架厂、日照制造总厂及被告金杯车辆签订了《交接验收单》确定沈阳车架厂厂房及设施抵账7174753.20元;剩余欠款26611971.99元及利息经(2011)日商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金杯车辆偿还,被告金杯汽车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对被告金杯车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2018年8月28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1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述《交接验收单》无效,因此涉及的7174753.20元的抵账并未完成,被告金杯车辆理应继续偿还日照市车辆制造总厂上述7174753.20元的债权及利息,被告金杯汽车作为被告金杯车辆的股东出资不到位,依法应当对被告金杯车辆的债务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日照日发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金杯车辆偿还原告债权7174753.20元。

2、判令被告金杯车辆偿还原告利息7318250元。

3、判决金杯汽车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对金杯车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已收到五莲县人民法院(2019)鲁1121民初1694号《应诉通知书》,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处于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预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