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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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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19-034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21号)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19.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22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79.6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2月1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8]47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2019年6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原计划实施的募投项目“年产500万套液晶显示结构模组生产项目”变更为“金属精密构件研发和制造项目”。(有关募投项目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详见公司2019-029、2019-030、2019-031与2019-033号公告。)鉴于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博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盈)负责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安徽博盈于2019年6月18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根据新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将所需资金从公司专户拨入安徽博盈专户,安徽博盈根据项目进度需要进行支付。安徽博盈专户由公司、安徽博盈、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共同监管,为此各监管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称为《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9年6月18日,公司(含子公司安徽博盈)专户开立情况及存款余额如下: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1)、安徽博盈(甲方2)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23日出具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甲方1之原募投项目“年产500万套液晶显示结构模组生产项目”变更为“金属精密构件研发和制造项目”,由甲方1之子公司甲方2实施,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3053819100004906,截至2019年6月19日,专户余额为2,000万元。前述资金为募投项目精密构件研发和制造项目的第一批投入资金,其余资金将随着本募投项目的开展汇入本专户,本专户在本协议项下用于三方监管的总金额为原募投项目“年产500万套液晶显示结构模组生产项目”的结余募集资金及其利息(12,130.00万元及其利息)。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之金属精密构件研发和制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都晨辉、朱玉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