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19-024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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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6月5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以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65,258,000股为基数,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按截至年报披露日已回购股份数量6,827,500股计),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为958,430,5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5元(含税),计派送现金红利143,764,575.0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因本次权益分派无送转股和转增分配,所以送转比例为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958,430,50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即:
958,430,500×0.15÷965,258,000≈0.1489元/股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89)÷(1+0)=前收盘价格-0.1489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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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新昌县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账户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5 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5211969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